咸阳师范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咸阳师范学院。学校性质:陕西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本科院校。国标代码:10722。办学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邮政编码:712000 。网址:www.xysfxy.cn。联系电话:029-33720888。
第三条 学校现有17个教学院系(部),25个研究机构。涵盖文学、理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工学、经济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及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12年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规定的各个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新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体制,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八条 新生录取对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投档比例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当地省级招办投档比例确定;实行传统志愿的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报考情况,投档比例不超过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际之间经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同意对招生计划做适量调整。
第十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按照分数分科类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二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对进档考生以其专业志愿为依据,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确定专业。即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该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第一专业志愿未满足的考生,根据学校招生专业计划依次考虑其第二及后续专业志愿。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因素安排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以相关科目成绩和外语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对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的英语、对外汉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合格,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口试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到英语专业。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体育教育专业招生录取办法: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录取要求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30分,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考试(陕西省考生只需参加陕西省艺术类专业课联考),且专业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录取要求,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艺术类本科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30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艺术教育专业在陕西省录取办法:文化课和专业课均达到陕西省招办规定的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30分,按照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考生,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艺术教育专业在甘肃省录取办法:报考该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甘肃省招办规定的分数线,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30分,按照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统一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咸阳师范学院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咸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收费:学校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制度详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咸阳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