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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5-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188 收藏

各市(区)考试管理中心(教育考试中心、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各县(区、市)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校负责,应安排专人将考核结果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无工作单位的由考生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填写《2022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盖考核单位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市)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并填写《2022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市)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第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及其他鉴定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专人负责、据实填写、严格审核等有效措施,确保不出差错。因工作失误导致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内容影响考生录取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考生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体检和考生档案

第七条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市、县级招委会要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要对所选聘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程序,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

体检结论要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等有关要求,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填写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涂点规范,以保证信息采集准确。实行无纸化体检的县(区、市),呈现在体检表上的信息和数据要规范、准确。体检结论考生本人要签字确认。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县、市级体检和复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第八条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教育考试院建立,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高考成绩信息、志愿信息、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内容。

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陕招办〔2012〕7号)执行。

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章 考试和评卷

第九条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教〔2020〕98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组考防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生办〔2021〕3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组考防疫工作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教生办〔2022〕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从严做好高考组考防疫各项工作,切实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条  坚持平安高考目标。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到回收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肃考风考纪,加大考试场所违规物品检查力度,把好考点考场入口关。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加强考试信息安全。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健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专项行动,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成立高考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加强对疫情散发、极端天气、自然灾害、重大舆情等突发事件的预研预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考试科目设置: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外语;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外语。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考生可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月7日

上 午

9∶00—11∶30

语 文

下 午

15∶00—17∶00

数 学

6月8日

上 午

9∶00—11∶30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下 午

15∶00—17∶00

外 语

2022年我省高考所有科目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的试题。外语科目包含听力考试,听力考试在笔试之前进行,其成绩计入外语科目总分。高考试卷、答题卡由省教育考试院印制。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对其他临时突发伤病的考生,可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协调安排好这些考生参加考试,同时要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实施。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委会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考点及考场编排确定后因突发情况确需调整考点的,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外语为小语种的考生参加外语科目考试时,应按照不同语种单独编排考场。全国统考考点与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三校生”单招)考点原则上应分开设置。

第十六条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各市、县(区、市)要按照标准化考点技术要求,按时做好考场视频监控、身份认证、作弊防控系统使用前的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其在考试期间可以正常、稳定地使用。所有考场、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试卷运送通道必须纳入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并可实现网上巡查,确保试卷保管和考试期间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围不留死角,监控录像保存完整。广播室应安装摄像头和拾音器并接入网上巡查系统,外语听力试音和考试期间全程录像录音。所有考点必须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侦测、屏蔽设备,无线信号(含5G)屏蔽一般要能够覆盖考生在考试期间可能出入的场所和区域,包括考场、通道、卫生间等。

每个考场安排2名或2名以上监考员。未使用身份认证系统的考点每个考场必须安排2名以上监考员。每个考点要根据本考点实际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动或流动监考员。考试期间,视频监控室要安排与考场数量相匹配的视频监考员,至少应配备3名。

各考点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暂行)》,安排女监考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在视频监控下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检测,收缴一切可疑无线电信号接收、发射装置及其他违规物品。

市、县两级招委会要对以往违纪高发、考试管理存在隐患的考点加强监督、整改,县级招委会要为此类考点选派工作责任心更强、执行纪律更严格的监考员,并适当增加监考员的数量。

第十七条 考试前,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须通过“陕西省国家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上报本地所有考点监考员及考务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并随机编排监考员。

第十八条 严禁监考员(包括流动监考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点;严禁主考、副主考及其他工作人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考务办公室、试卷保管室等工作场所。每场考试前,考点要在专门场所安排专人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监考员和拟进入考场等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测。每场考试均应随机调换监考员。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市、县(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备用试卷、备用答题卡及考场记录表等材料送交评卷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 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考生可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neea.cn)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s://www.sneac.com)查询本人成绩及各科选择题作答字符串、非选择题各题得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参加相同科目考试的考生成绩一同排序的办法,由高分到低分排列确定考生位次,即文史类与艺术(文)类考生共同排列位次,理工类与艺术(理)类、体育类考生共同排列位次。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分数由高到低排列。总分、单科分数全部相同的,属并列位次。梯度志愿模式不计考生位次,考生总分相同即属并列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生成绩复核复审工作,按照《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复审办法的通知》(陕招委〔2021〕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考点、各评卷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评分参考考务管理办法(暂行)》,在保密期限内,确保保密事项不丢失、不泄露。

第二十四条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具体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必须参加专业课考试,具体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填报志愿

第二十五条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5个批次:提前批次、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次。

第二十六条 在考生分数、位次和各批次、各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考生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填报志愿。填报志愿分3个阶段进行:提前批次(含文史类、理工类专科、艺术类专科和体育类专科)、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含专科)志愿在6月24日12∶00至6月27日12∶00填报;本科二批志愿在本科一批录取结束后填报;高职(专科)志愿在本科二批录取结束后填报。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模式的批次和类型有:提前批次中的艺术类本科B段、艺术类专科A段、体育类、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次。实行梯度志愿模式的批次和类型有: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本科A段、C段、艺术类专科B段和其他特殊类型招生。

第二十八条 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文史类、理工类本科院校和专业包括军队院校、公安本科专业、司法本科专业、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免费医学定向生;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优师专项);公费师范生;综合评价招生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本科高校及专业,分A、B、C三段,投档录取按三段顺序依次进行。投档录取之后,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本科A段为军队院校、公安本科专业、司法本科专业、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设置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本科B段为免费医学定向生,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本科C段为除上述A、B段以外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本科院校及专业,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文史类、理工类专科专业包括公安高职(专科)专业、定向培养军士和航海类专业,设置3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所有院校的专业志愿后均设有“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参加提前批次录取。

艺术类本科志愿在“提前批次艺术类本科”栏内,分A、B、C三段填报。

优师专项中的艺术类专业志愿填报在艺术类本科A段之前的专门栏目,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艺术类本科A段为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和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艺术类本科B段为省内院校(不含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以及省外院校申请参加本段录取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在陕录取规则必须与我省规定的省内院校录取规则一致),设置9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G、H、I,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

艺术类本科C段为除参加艺术类本科A、B段录取外的其他所有艺术类本科院校及专业,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

艺术类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在“提前批次艺术类专科”栏内,分A、B两段。

艺术类专科A段为省内院校的美术类专科专业,以及省外院校申请参加本段录取的美术类专科专业(录取规则必须与我省规定的省内院校录取规则一致),设置9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G、H、I,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

艺术类专科B段为除参加艺术类专科A段录取外的其他所有艺术类专科专业,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条 体育类专业参加提前批次录取。

优师专项中的体育类专业志愿填报在体育类本科之前的专门栏目,设置1个院校志愿,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体育类本科志愿填报在“提前批次体育类本科”栏内。设置6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体育类专科志愿填报在“提前批次体育类专科”栏内。设置6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在提前批次不得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志愿,在其他批次可以兼报志愿,艺术(文)考生可兼报文史类志愿,体育、艺术(理)考生可兼报理工类志愿。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其他科类志愿。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参加单设本科批次录取,实施区域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高校在陕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19〕3号)规定执行。单设本科批次分A、B两段,A段为国家专项计划,B段为地方专项计划。

国家专项计划设置6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地方专项计划设置4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考生报考单设本科批次的条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经县级招委会资格审查并公示合格的考生可以填报该批次志愿。该批次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公示录取考生名单。如有举报且经查实存在资格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录取资格,同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科一批设6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本科二批设12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G、H、I、J、K、L,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高职(专科)设8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G、H,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次不设置“愿意录取到其他院校”的调剂表态栏,每所院校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四条 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校专项计划志愿填报在院校所在普通批次之前的专门栏目,分A、B两段,均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A段为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仅供符合条件并已公示的考生填报;

B段为高校专项计划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仅供通过资格审核和相关高校考核合格且公示的考生填报。

第三十五条 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志愿分别设置在院校所在普通批次志愿之后,顺序依次为:①定向就业志愿,②民族班志愿,③少数民族预科班志愿,④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志愿,⑤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志愿。其中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各设2个院校志愿。定向就业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少数民族预科班设3个专业志愿,其余均设1个专业志愿。所有志愿均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方可填报上述志愿。

第三十六条 邮政扶贫招生志愿、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志愿填报在高职(专科)批次之前的专门栏目,设3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仅供取得有关高校及专业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第三十七条 各批次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进行补充。每批次正式投档录取后,省教育考试院在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征集志愿信息。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时高校如对填报本校征集志愿的考生有最低位次、分数要求(不得高于正式投档录取时的最低位次及分数),应提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本科二批录取时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降分征集志愿。

第三十八条 考生根据报考科类,按照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高校和专业名称、代号、录取批次以及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志愿(征集志愿)。

考生在填报志愿(征集志愿)之前,必须认真阅读了解拟报考高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按照网上填报志愿的说明及相关要求,根据高校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确保志愿信息准确、有效,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志愿确认后不可更改。逾期不予补报。考生未填报志愿或将志愿填报在规定栏目以外而影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省教育考试院不受理考生以任何理由提出的要求放弃某一批次、某一高校、某一专业志愿转而参加后续批次、其他高校、其他专业录取的申请。高校以考生自愿放弃为理由提出的退档要求,省教育考试院不予同意。

第六章 录 取

第三十九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各批次、各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综合考虑高校在陕招生计划数和各科考试成绩等因素研究划定。

第四十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考生电子档案投出后,未被录取及未被志愿专业录取等遗留问题由高校负责解释。

省教育考试院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普通高校所制定录取规则与教育部或我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必须通过网络完成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必须确保与省教育考试院通讯畅通。

第四十二条 高校已经向社会公布的在陕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须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征集志愿录取。

第四十三条 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投档时,除本科B段外,执行招生院校所在普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

第四十四条 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投档时,高校可就具体投档数量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但不得超过高校在陕该批次、该科类招生计划的120%,未提交申请的按招生计划的120%投档(出现小数时向下取整)。军队院校按照11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末位出现并列分数时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因高校退档产生计划缺额时,按缺额数1∶1补充投档。

第四十五条 军队院校、公安本科专业录取分数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军队院校投档时应当区分性别、专业类别和体检单项身体标准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免费医学定向生执行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安排在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本科B段投档录取,有关招生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优师专项中的艺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安排在艺术类本科A段之前进行,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安排在体育类本科之前进行。

第四十八条 单设本科批次录取,在提前批次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分A、B两段进行,录取办法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院校在陕所在普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采取征集志愿方式补充录取。征集志愿不设专业调剂表态栏,默认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经征集志愿仍然未完成的计划降分征集志愿录取。

第四十九条 提前批次中的艺术类本科B段、艺术类专科A段、体育类、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

1.投档原则

(1)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分科类将所有考生按照投档分数(文化课分数加政策照顾分数)从高到低排列,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位次。按照从高到低的次序和每个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检索,检索到的高校投档尚未满额,则档案投向该高校。如果考生所填志愿均无法投出,则该生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录取。高校投档比例内末位并列位次考生全部投档。

(2)一次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投档。已投档考生因身体条件、所报专业录取满额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等原因,被高校退档后,只能参加本批次的征集志愿录取或后续批次的录取。报考人数不足或报考满额但因高校退档而造成的计划缺额,采取征集志愿办法进行补充。

2.投档程序

(1)提前批次中的艺术类本科B段、艺术类专科A段、体育类、单设本科批次投档时,按高校执行计划数1∶1进行投档。

(2)模拟投档。

①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正式投档前进行三次模拟投档。

第一次模拟投档:高校招生计划数与投档人数的比例为1∶1。

第二次模拟投档:高校根据第一次模拟投档生源情况,确定是否增加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拟增计划情况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并将模拟投档后形成的模拟投档信息反馈各高校。

第三次模拟投档:高校对省教育考试院第二次模拟投档进行确认或进一步提出计划调整意见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第三次模拟投档,形成各高校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正式投档人数与执行计划数的比例为1∶1。

②高职(专科)正式投档前进行两次模拟投档。

第一次模拟投档:高校招生计划与投档数量的比例为1∶1。

第二次模拟投档:高校根据第一次模拟投档生源情况,确定是否增加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拟增计划情况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形成各高校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正式投档人数与执行计划数的比例为1∶1。

模拟投档过程中,给高校提供投档比例、投档人数、最高分数、最低分数、考生所报专业和愿否服从专业调剂等信息。模拟投档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模拟投档人数按照进一法取整计算。

(3)计划调整。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完成计划调整工作。已经向社会公布的各高校在陕招生计划如未完成,缺额部分必须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高校如在陕增加计划顺延录取,必须于正式投档前将计划调整到位。正式投档之后调入我省的计划只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4)正式投档。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最后一次模拟投档后确定的各高校在陕执行计划数进行正式投档。

省教育考试院在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相应批次各招生院校模拟投档信息、投档人数、最低分数及其位次、考生档案最终投放情况以及录取结果,考生可上网查询有关信息。

(5)征集志愿。在正式投档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包括:高校名称、专业名称和计划缺额数。分数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征集志愿不进行模拟投档,直接按照高校计划缺额数的1∶1投档。

第五十条 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已公示的考生照顾分数标准向招生院校投档。高校必须在投档后6小时工作时间内使用预留计划录取。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办法由有关高校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单独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在陕所在普通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五十一条 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根据有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院校正式投档分数线,按照照顾政策分别投档。投档顺序为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的第一志愿,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1。第一志愿照顾分数范围内投档未满额的,再投第二志愿。已填报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班志愿的考生可以填报相应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班志愿录取后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考生进行,执行分数线、计划管理、录取原则等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应填写《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时是否参考该《申请书》由招生院校决定。被定向就业专业录取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高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十二条 邮政扶贫招生计划、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投档录取安排在本科二批后、高职(专科)正式投档前进行。

第五十三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省教育考试院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第五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同时符合多项情形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5分投档;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10分投档。

符合上述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第五十六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予以优先录取。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

第五十八条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九条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十条 所有照顾政策只适用于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的文史类、理工类考生。照顾政策中的“同等条件”涉及高考成绩的,在梯度志愿模式下,考生总分相同即为同等条件;在平行志愿模式下,考生位次相同方为同等条件。

第六十一条 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核准的考生名单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寄发录取高校,同时留存备案,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各高校根据录取名册、由校(院)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新生。高校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出。

第六十二条 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质档案和高校要求携带的其它材料。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各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纸质档案接收和资格审查工作,重点核查冒名顶替等严重作弊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高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第六十三条 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从2023年高考招生起,往年被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上述三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七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四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及最低位次、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及照顾标准、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区、市)、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根据招生类型的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普通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六十六条 市、县两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市、县两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八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八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市(区)、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第七十条 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七十一条 市(区)、县(区、市)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七十二条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七十三条 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

第十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省组织的省级统考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等类型的招生考试均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执行。对在这些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进行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应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解释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陕西省教育考试院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21〕45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22〕7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2021〕166号)执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按照《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陕西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22〕3号)执行。重点高校在陕招生三个专项计划工作按照《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2年继续做好重点高校在陕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22〕4号)执行。军队院校、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免费医学定向生、司法类院校、定向培养军士等有特殊要求的招生类型,其详细要求另行发文。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未及之考试管理事项要求另行发文。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教育部最新规定有不符之处,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