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初中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章程-招生信息网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初中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9号)、《湖北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鄂教规〔2014〕1号)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招生,提高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面向湖北省应届初中毕业生开展的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新闻舆论、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五年制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经教育部审批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院校代码:14467;院校性质:公办院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武汉市江夏庙山开发区华泰路95号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汤逊湖校区(邮编:430223)
湖北省葛店开发区高新东路特1号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汉新城校区(邮编:436032)
学校官网:hbyzedu.cn
咨询QQ:800866386
咨询电话:027-87824422、027-87938508、027-65272257、027-65273719
第六条 学校简介
地理位置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直属湖北省教育厅管理的全日制公办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座落在环境优美的国家现代创业聚集地“武汉·中国光谷”,辖汤逊湖、葛店和紫阳东路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近600亩,建筑面积21万余平方米。
行业地位
学校附属“湖北省实验幼儿园”溯源于1903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倡导创办的湖北幼稚园,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公立幼稚园,被誉为“百年幼教基石”。学校创办于1951年,是新中国第一所幼儿师范学校。“百年幼教”“首创幼师”这两个全国第一,奠定了学校在中国幼儿教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地位。
办学理念
多年来,学校坚持职业教育本位,彰显师范教育特色,立足社会需求,面向未来发展,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坚持以学前教育专业为引领,开放竞合,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形成“三代一体化,生命全周期”的现代服务类专业体系;坚持标准化培养与个性化成长相结合的育人理念,仁德笃学、尚美求是,着力培养合格的基础教育师资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专业设置
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开设有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小学英语教育(含学前方向)、旅游英语、播音与主持、融媒体技术与运营、音乐教育、音乐制作、舞蹈教育、美术教育、环境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体育教育、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休闲体育、健康管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等专业。
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教职员工364人,其中:副教授及副高以上职称教师60人,荣获国家荣誉称号12人,荣获省级荣誉称号68人,国家奖励青年音乐家1人,曾宪梓奖获得者3人,享受政府专项津贴2人,荣获“楚天园丁奖”1人。
学生就业
学校与600多家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就业合作关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省市级示范幼儿园、部队高校幼儿园等。七十多年来,学校为社会培养了数万名赤子英才,涌现了一大批杰出校友,为湖北乃至全国幼教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副校级领导为副组长,成员为招生就业处、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中专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常设招生办事机构,负责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报名、面试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五年制招生计划,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各市州(林区)生源实际状况制定面向湖北省内各市州(林区)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收具有湖北省内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考生通过各市州(林区)高中阶段招生管理与服务平台填报我校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志愿,或按照各市州(林区)招考部门与我校协商的报名途径及报考要求,联系我校招生办公室直接报考。
第十条 学校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考工作在省招办的领导下开展。对符合我校面试条件的考生组织面试,面试内容为语言能力、才艺技能测试。面试主要考查学生的语言表达、专业基础、形体端正等基本素质,选拔出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必备的基本条件和学习潜能的合格考生。
根据招生报名要求,考生通过学校五年制报名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经审核通过后,打印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报名面试表,凭面试表、身份证和中考成绩单进行面试。
第十一条 根据招考面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必备条件,建立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面试专家库,对考官候选人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签署招生面试考官承诺书。
第十二条 考生分组面试前,学校对考生报考面试表、证件信息和中考成绩进行再次审核。面试过程中,考官和考生全部实行抽签随机编组,考场打分表只显示考生随机编组号码,取考官打分平均分作为考生单项面试成绩,由专门负责统分的工作人员负责考生单项成绩和总分的计算和汇总。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官网、湖北招生考试杂志或其他主流媒体公布招生考试的报名条件、时间、面试内容和地点。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情况,采取知分知线的招录模式,考生参加我校面试资格首先满足中考成绩符合各市州(林区)划定的五年一贯制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条件。根据我校公布的面试时间,统一(划片)组织面试,面试合格后,按照省教育厅发布的我校在各市州(林区)的招生计划和各市州划定的五年一贯制中考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后未按通知预交学费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按照省招办、各市州(林区)招办录取文件要求,及时完成五年一贯制新生的录取注册事宜,配合教务处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 考生有如下情况不予录取:(一)考生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合从事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学习;(二)考生存在明显的生理缺陷及心理病患;(三)考生面试不合格或中考成绩没有同时达到相应的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官网对录取考生进行公示,考生可以通过学校官网查询自己是否被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严格执行招生总计划。
第十八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入学通知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入学通知书根据各市州(林区)招办、省招办核准的五年制录取名册,统一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印制、核发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招生就业处须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规范管理,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凡在招生录取期间,对已经录取但拒不履行报到缴费手续的考生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主动联系考生,做好考生报到动员工作;
(二)核对考生信息,做好电话记录;
(三)汇总未报到考生名单,注销录取资格,报主管领导签字备案。
第五章 招生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划拨招生宣传专项经费,由招生就业处专款专用。招生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做到开支规范、帐目清楚并接受学校监督审计。
第六章 招生宣传
第二十一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筹安排,学校相关部门及院、部协助配合实施。宣传的主要途径有:
(一)网络。招生就业处联合学校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及各学院、中专部,选择与招生相关的网站和媒体平台,更好地宣传学校、宣传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
(二)报刊杂志。招生就业处负责每年在中考杂志以及其它报刊媒介发布学校招生相关信息和提升学校知名度影响力的文字资料。
(三)招生简章。招生就业处在每年四月份前印制好学校完整的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简章,通过各种渠道发放,宣传学校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
(四)外出宣传。学校招生就业处会同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学院、中专部在招生的关键时段(中考填报志愿前期、中考成绩公布后期)到相应层次的中学进行招生宣传。
(五)接待咨询。招生就业处、中专部要对所有参与招生咨询接待人员进行培训,接待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访。
(六)其它。通过文艺演出、大型活动、会议、艺术作品展等形式,展示我校办学成果。
第七章 招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违反招生规定。
(二)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推诿、贻误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行省纪委、省招办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四)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
(五)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六)热情接待考生及家长来访,耐心解答询问质疑,虚心听取相应的意见和批评。
(七)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考生或相关关系人做出违规承诺,不得接收未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入校学习。
第二十三条 面试录取场所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面试及录取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面试及录取现场。
(二)自觉维护面试录取现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注意防火、防盗,自觉保持现场卫生。
(三)工作人员要佩戴工作证,凭证进入面试录取现场。
(四)爱护面试录取现场计算机和网络设备,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不得在录取专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任何程序,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内的软、硬件配置,不得对网络设备随意更改、拔插。
(五)不得在面试录取现场内操作超越自己权限的任何数据,严格杜绝工作人员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场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考生须持面试表在考试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有序进入考场侯考,参加考试。
(二)考试工作人员佩戴工作人员标示牌,凭出入许可证进出面试考场。
(三)考场内需保持干净整洁,严禁喧哗打闹和吸烟行为,维护考场的考试秩序,保证考场内各项器材设备的正常运转。
(四)设立考场安全警戒区域,除考生及相关考务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靠近。
(五)保证考试期间考场内用电和防火安全,明确告知考生注意个人安全。
(六)考场内考务人员须准时到场,安保人员须各尽其职,维护考场秩序。
第八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体检时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所报考的专业进行学习的,需要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一)复查内容:入学通知书上考生姓名有无涂改或其它异样迹象;新生入学通知书、中考准考证是否与考生身份证、录取名册相关信息一致。
(二)复查办法:在招生就业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省招办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相关文件要求,由新生年级班主任逐个审查考生信息。复查中发现并查实的新生入学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等违纪舞弊考生,将上报省教育厅,注销录取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