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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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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71-68877599,0371-68896199

官方网址:http://www.zzhvc.com/ http://www.zzhvc.com/newslist.aspx?id=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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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2024年高招章程

时间: 2024-05-2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91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强化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2024年的普通高招工作。

第二条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635 省内代码:6538

第五条 办学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医学类普通专科

第八条 学院概况: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医学类高等专科院校。

学院位于郑州荥阳陇海西路与京城南路向北300米路东,地处郑州宜居健康城的核心区域,与郑州市中医院、郑州市骨科医院、郑州市妇幼保健院、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形成“四院一校”的协同发展格局,学院周边医疗资源丰富,具有浓郁的发展环境。

学院占地面积623.7亩,建筑面积27.5万㎡,其中教学面积11.4万㎡,校内实训基地面积32317.7㎡,各类实验实训室143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61家;图书馆建筑面积6041㎡,建有双线互联网宽带,实现无线校园网全覆盖;教室、学生公寓、餐厅、实训室、洗浴中心、活动中心、图书馆等设施齐全。

学院现设有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中医康复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体育保健与康复、健身指导与管理、智能医疗装备技术、眼视光技术、美容美体艺术、视觉训练与康复等14个专业。学院现有在校生8000余人,教师456人,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教师142人。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导向,以培养卫生健康人才为中心,通过医教协同推进卫生健康教育的发展,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是一所特色鲜明的高等医学专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担任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中层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保证招生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 专业培养对身体健康的要求

第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不参加高招体检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计划公布形式:一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2016〕5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的精神。

2024年我院在豫招生专业和计划以河南省高校招生章程核对系统核定公示的为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由生源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统一组织,我校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的时间和规定开展高招工作。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学生。

2.我校按照录取新生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3.对投档考生,我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专业计划录满后,若第一专业志愿未录取,则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所报其他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可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的专业;不同意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未完成的计划,按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志愿征集。

4.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调整专业计划。

5.对于相同分数的考生,在其他条件均符合录取标准的条件下,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排名高低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 退档原则:按照高招体检标准和我校录取选择,对不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费与住宿费

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严格依照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文件规定,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37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专业学费16000元/生/年,其他医学类专业按照4800元/生/年的专业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暂定:400元/生/年,如遇政策变化,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资助政策

奖学金及资助措施: 学院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资助体系,其中包括:

1.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我校对被录取入学的经济困难新生,开辟绿色通道。在新生报到入学时,经审核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杂费用的,批准暂缓缴纳学杂费,入校后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来解决学费问题,学校还将通过各种途径对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学校奖学金(300——1000元/学年)等待遇。

3.国家助学金: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可提供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高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6000元。

5.勤工助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元人民币。校内固定岗位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为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奖学金及资助措施按照国家政策执行。退役士兵的学费资助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八章 入学和毕业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已录取的新生应该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将上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违规违纪者,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按照教育部、教育厅和学院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毕业:学生学完全部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经学校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后,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

第九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河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对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高招。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院招生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直接参与舞弊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禁令,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切实规范高职单招工作,坚决防止考生替考等考试舞弊行为,维护高职单招考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不向考生收取任何招生费用。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与京城路向北300米

招生咨询电话: 0371- 68217799  18237177266

招生咨询电话请在3-7月份工作日上班时间拨打。

学院纪委电话:0371-68538560

学院电子邮箱:zzwsjkzyxy@163.com

学院招生咨询QQ群号:777275766

学院官方网址:http://www.zzhvc.com/

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haosheng.zzhvc.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处。

 

二0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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