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考〔2019〕6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职业教育
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级中学、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8〕43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职招考录取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作用。健全招生问责制,全面实施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认真做好本校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二、规范招生录取管理。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我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其中面向中职生的高职(专科)免试录取招生计划纳入高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但不占已公布的高职招考招生计划。高校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避开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以所谓“预科生”名义违规招生。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服务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和各招生院校要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按照招生信息“十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高校制订的高职招考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录取规则、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等内容)须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定后向社会公布,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类学校要坚持以考生为本,广泛开展招生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疑释惑。要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新生录取通知书附寄征兵优惠政策。未被高职院校录取,或总学分、学业基础会考未达高中毕业要求的普通高中学生,须回原学校学习,完成规定课程后方可进行高中毕业资格认定。
请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附件:1.2019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2.2019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志愿填报时间安排表
3.2019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录取时间安排表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3月17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2019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
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8〕43号),为做好2019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职招考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教育厅成立招生录取现场领导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各招生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三条 高职招考根据报考对象分为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面向中职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生和中职生)两大类,每类招生录取工作分别进行。其中,中职生的制造类、电子信息类、土建类、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计算机类、交通运输类、美术类、音乐类等9个类别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中职生的教育类、财经类、旅游类等3个类别和普通高中生设高职(专科)批。
第四条 为落实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要求,所有报考面向中职生考试的考生在录取前均须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测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方可参加录取。其中,报考本科的考生须按类别参加省里统一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测试,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须按类别参加由招生院校联合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测试;本科、高职(专科)录取时,技能测试成绩均占总成绩的30%(文考成绩占70%)。
中职美术类和音乐类考生参加专业省级统考,不另行组织职业技能测试,但专业省级统考达到本科专业合格线以上者方可参加本科录取、达到专科专业合格线以上者方可参加高职(专科)录取。录取时,直接使用文考成绩(含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下同)。
本科技能测试与专科技能测试的测试要求不同、评判标准不同,两项测试成绩不能互相代替使用。职业技能测试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五条 具有高职(专科)免试资格的中职生须经资格审核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参加免试录取,具体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具有高职(专科)免试资格的中职生若参加高职(专科)批次免试录取,无需参加专科技能测试;若放弃免试录取资格,改参加常规志愿或征求志愿批次录取的,须参加相应批次的职业技能测试。
第二章 本科批录取办法
第六条 本科批录取仅限于中职生的制造类、电子信息类、土建类、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计算机类、交通运输类、美术类、音乐类等9个类别。本科批志愿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1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考生须选择填报与报考类别相对应的院校专业志愿。
第七条 录取时,依类别(共9个类别)按投档分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常规志愿按招生计划1:1比例(征求志愿按招生计划缺额1:1比例)。其中,中职生(音乐、美术类除外)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的70%+技能测试成绩按总分600分折算后的30%;中职音乐类和美术类考生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
第八条 常规志愿录取。招生录取工作小组负责向招生院校投放文考总分(含加分)达到相应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招生院校负责下载审阅并提交预录取意见后,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审核。
第九条 常规志愿录取后,院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后,省教育考试院再组织征求志愿录取工作。
第十条 征求志愿录取结束后,如院校仍有招生计划未完成,由院校提出降分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招生计划缺额的1:1,投放文考成绩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且有填报该所院校专业征求志愿的考生档案,由招生院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三章 高职(专科)批录取办法
第十一条 高职(专科)批志愿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2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高中生填报志愿不分文理科,中职生须选择填报与报考类别相对应的院校专业志愿。
第十二条 录取时,依类别(其中,中职生共12个类别)按投档分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常规志愿按招生计划1:1比例(征求志愿按招生计划缺额1:1比例)。其中,高中生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中职生(音乐、美术类除外)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的70%+技能测试成绩按总分600分折算后的30%,中职音乐类和美术类考生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
第十三条 常规志愿录取。招生录取工作小组负责向招生院校投放文考总分(含加分)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即专科保底线)以上、且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招生院校负责下载审阅并提交预录取意见后,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审核。
第十四条 常规志愿录取后,院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后,再组织征求志愿录取工作。
第四章 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2019年高职招考且符合《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2018年高考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通知》(闽招委〔2017〕10号)要求和省招委会有关规定的考生,均可申报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相应项目。具体申报和审核工作按照《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8〕34号)执行。
第五章 成绩排序规则
第十六条 高中生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第十七条 中职生成绩分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高校招生志愿全部实行网上填报。考生网上填报的志愿是投档和录取的依据,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自动关闭。未按时填报志愿,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十九条 考生可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招生院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