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1招生章程
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 2021 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 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地址:长春市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镇长隆大街 2015-1 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1.学前教育专业:待定
2.特殊教育专业:待定
3.小学教育专业:待定
4.早期教育专业:待定
5.美术教育专业:待定
6.音乐教育专业:待定
7.书画艺术专业:待定
8.动漫设计专业:待定
9.健身指导与管理专业:待定
10.市场营销专业:待定
11.心理咨询专业:待定
12.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待定
13.首饰设计与工艺专业:待定
14.现代流行音乐专业:待定
15.现代文秘专业:待定
16.音乐制作专业:待定
17.钢琴调律专业:待定
18.国际标准舞专业:待定
19.党务工作专业:待定
20.农村电子商务专业:待定
21.健康管理专业:待定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六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同时,我校还设立了校内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孤儿学费住宿费减免和勤工助学岗位等相关资助项目。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专科类专业录取原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1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院校志愿录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优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4.专业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采取“专业清”原则录取。
(1)优先录取其第一志愿,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依此类推。
(2)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将其调录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虽服从调剂但投档分数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3)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或理综)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取得所在省专业测试合格证;
2.学校根据考生所在省考试院规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文化课成绩的 60%+专业课成绩的 100%”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
4.若进档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或理综)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sfgz.com
通信地址:长春市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镇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130216
联系电话:4000431585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