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24
条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院校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南大道29号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邮政编码:839001
学院概况:
哈密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校园占地29.4万平方米,固定资产近4亿元,图书馆各类藏书近10.3万册,计算机898台、网络多媒体教室116个。现有建筑面积15.3万平方米,在未来3至5年将新增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可满足8000—10000名学生教学需要。学院建有新疆广汇能源有限公司、国投罗布泊钾盐有限公司、新疆医科大学附属哈密市中心医院、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瑞新会计事务所、哈密华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64个校外实训基地,依托哈密豫新能源产业研究院建立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学院现有教职员工328人,专任教师251人,其中博士学历3人,硕士学历55人,本科学历180人;高级职称54人,中级职称110人。来自郑州大学、河南理工大学等学校的援疆教师30人,其中博士学历4人,硕士学历2人,本科学历22人。
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突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导向,牢牢聚焦总目标,围绕哈密市发挥“一个优势”,建设“三基地”“三中心”“三区”战略定位,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产教融合、知行合一”原则,以哈密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围绕哈密北综合能源基地建设、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建设等机遇和重大战略对人才的需求,紧贴本地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健全对接产业、动态调整、自我完善的专业群建设发展机制,目前设置应用化工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护理、财务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学前教育、旅游管理等19个专业。未来将逐步打造产教深度融合、社会认可度高的专业(群),实现专业设置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重点建设装备制造类、生物与化工类、交通运输类、医药卫生类、财经商贸类、教育与体育类、旅游类、电子信息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农林牧渔类、资源环境与安全类、新能源工程类十二大类专业。
学院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特点,进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和创新,以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大赛为契机,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和工匠精神的培养,极大地提升学院职业技能大赛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2018年学院依托河南对口支援高校的资源,积极创新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新途径,与新疆医科大学联合开展护理学专业“3+2”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与新疆工程学院联合开展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专业“4+0”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进一步提升学院建设水平和服务产业发展能力。
学院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积极适应哈密产业结构转化升级,着眼于服务哈密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努力为服务国家战略、乡村振兴、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通过“订单式”、“现代学徒制”、引企入校等多种形式,积极同企业开展深度融合,实现“学生毕业有工作、企业发展有人才、学院办学有生源”的多赢目标;同时开展企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科技开发和服务工作,按照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开发专业课程;实施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基层、面向生产、面向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所需的实用型、技术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其他院领导为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第八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与注册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平行志愿投档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普通类及单列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国家通用语言授课。
第十二条 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民语言类考生预科一年。双语类考生入校后,学院将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水平测试,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进入专业学习,未达到要求的,实行一年预科,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招生的录取按照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和直升专招生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哈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规定》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㈠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㈡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㈢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㈣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委参与和监督,并主动接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聘请教师、学生代表作为学院招生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督电话:0902-2313406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学院的各类收费严格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2900—3900元/年。住宿费:800-1000元/年·人。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具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高校国家助学金:3300元/年。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5.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6.学院奖学金:一等:1000元/年、二等:800元/年、三等:500元/年。
7.哈密户籍(不含兵团户口)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人每年生活补助3000元。
8.哈密户籍(不含兵团户口和集体户口)就读本院的学生享受“两免一补一奖”政策,即免住宿费1000元/生/年、免教材费700元/生/年、生活费补助3000元/生/年,同时每学年考试合格后,按照学费的60%给予2280/生/年奖学金。
9.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新生享受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10.对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按“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入学手续,并按照平均3000元/年的标准发放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时,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注:以上奖助学金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哈密市相关高校学生奖助学金政策实施。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九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或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电 话:0902-2314443、0902-2313959
传 真:0902-2310657、2301755
联系人:阿老师、李老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每年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修改、审定并报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授权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