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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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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师范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91-23510108,0591-23510071

官方网址:http://www.fzmjtc.cn/ http://www.fzmjtc.cn/mzs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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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分类招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4-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847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490),是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具有百余年师范办学历史的老校。学校是全国首批健康学校、福建省文明校园、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福建省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院校建设单位。

第三条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旗山校区:福建省福州市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1号,邮编:350108;仓山校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山100号,邮编:350018;福清校区: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新山路1号,邮编:350313。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与类型:2024年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所有招生专业均为专科层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六条 2024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专业建设规划,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产业对人才的需求,科学、合理分配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的学费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住宿费若有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若有退费情况,退费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各类专业学费标准如下:

1.艺术类专业:音乐教育、舞蹈教育、美术教育和表演艺术为7200元/生学年。

2.医护类专业:助产、护理、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技术为6600元/生学年。

3.工业软件开发技术专业为8000元/生学年。

4.其余各专业为6000元/生学年。

各校区住宿费标准如下:

1.旗山校区:六人间,住宿费为970元/生学年。

2.仓山校区:四人间住宿费为1100元/生学年,六人间住宿费为970元/生学年。

3.福清校区:四人间住宿费为1100元/生学年,六人间住宿费为870元/生学年。

第三章 考生要求

第九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提供体检信息的考生和体检不合格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育专业、护理专业、助产专业和药学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

第十二条 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中职学校类考生依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普通高中类考生依据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择优录取。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十项禁令”、“十公开”、“30个不得”等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591-23510115。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勤、减、缓、补”七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各类奖学金、新生绿色通道、特困补助、勤工助学等。咨询电话:0591-23510052。

第十八条 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将公布在学校招生网站:http://www.fzmjtc.cn/mzsbgs/。招生咨询电话:0591-23510071、0591-23510108。投诉电话:0591-23510009。

第十九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既往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调整而需要变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