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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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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763-3936012,0763-3936700

官方网址:https://www.bgypt.edu.cn/ http://zs.bgyp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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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88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1451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大学东路2号;邮政编码:5115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慈善性质)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办单位:广东省国强公益基金会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绩效督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审核考生报名材料,协助组织面试和录取工作,复核学生入学资格,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高考录取各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广东省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计划,以省招生办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学院高考录取在广东省,学院招生录取批次分为:提前第三批专科、高职类“3+证书”、第三批专科录取批次(以下称“普高类”招生)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其他省份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详见各生源省份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普通高考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院高考录取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广东省,除学前教育专业外采取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即在高考的基础上,由学院视考生的高考成绩,面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中职阶段取得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等按照6:3:1的比例予以综合评价);学前教育专业录取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在其他省采取学院面试合格,以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为慈善性质的学校,通过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达到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高职高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广东省“3+证书”类考生须达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3+证书”录取最低分数线;除学前教育专业外考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通过学院资格审查;按照1:1.5的比例人数确定面试名单;学前教育专业考生不参加面试。

  2.除学前较专业外报考我院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到2017年6月仍然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户需提供县级扶贫办开具的扶贫证明,并有帮扶单位盖章确认;

  (3)家庭突遭遇重大变故(如重病、突发事故等)致贫,但尚未进行贫困认定者,需提交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考生可凭中学学校、村委会、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到县民政部门办理);

  (4)高中阶段或中职阶段靠学校助学金、减免学杂费或靠社会资助才得以完成学业者,需提交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考生可凭中学学校、村委会、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到县民政部门办理)。

  3.学前教育专业贫困生和非贫困生均可报考。

  第十七条 高考录取的考生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广东省除学前教育专业外按照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广东省“3+证书”类分科类录取;前教育专业外依据高考成绩,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广东省“3+证书”类分科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其他省按照面试合格,以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

  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如下:

  (1)普通高中毕业生

  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100%)=高考分数(60%)+面试成绩(3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

  (2)“3+证书”类考生

  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100%)=“3+证书”类分数(60%)+面试成绩(30%)+中职阶段取得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10%)

  A、“3+证书”装饰工程技术只招持有土木工程证书、施工员证书、化学证书、生物基础证书、电子证书、电工证书、机械证书的考生。

  B、“3+证书”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只招持有化学证书、生物基础证书、电子证书、电工证书、机械证书、会计证书、旅游证书、教育基础证书、教育部颁发的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的考生。

  C、学前教育专业招持有化学证书、生物基础证书、电子证书、电工证书、机械证书、会计证书、旅游证书、教育基础证书、美术基础证书、音乐综合证书、体育技能证书、教育部颁发的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的考生。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优良、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按《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执行),高考录取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符合贫困生条件和学院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即合格及以上(学前教育专业不参加面试),学院按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考录取除学前教育专业外其他专业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广东省按其综合评价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前教育专业录取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其他省在面试合格基础上以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据高考成绩录取的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条 高考报考学院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广东省除学前教育专业的高考考生,当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试分数仍相同时,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高考总分仍相同时,按广东省相同成绩名单排位先后录取。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和其他省高考考生,当考生的高考成绩相同时,文科生按语文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时以文综分数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生按数学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时以理综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时按生源省相同成绩名单排位先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报考学院除学前教育专业外 “3+证书”类的考生,当考生的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试分数仍相同时,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报考学院学前教育专业“3+证书”类的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单科顺序的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

  第二十二条 除学前教育专业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综合评价总成绩并兼顾面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或中职阶段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以及高考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学前教育专业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其加分分值只计入高考成绩,并按计入后的高考总分进行折算,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

  第二十五条 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文理科进行录取,报考学院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参加高职分类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必须达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院校文、理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依据“学校志愿顺序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原则,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学院贫困生条件的考生,考生须按学院的规定要求提交家庭贫困证明(以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提供证明为准)。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达到高职院校录取最低分数线,投档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以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提供证明为准)。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的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顺序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九条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请女生身高低于3875px、男生身高低于4125px的考生慎重报考; 建筑类专业因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请身体活动能力受限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八章 新生注册与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学院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入学(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1个月内对新生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复查,如果发现材料虚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学校。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全额资助,对非贫困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具体详见本章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按人才培养成本并经物价部门核准应收学费标准为: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园林工程技术专业学费13800元/年,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学前教育专业学费12800元/年,学院住宿费1200元/年。

  第十章 资助、奖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 资助政策。学院对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四个条件之一的)实行全额资助学费、教材费、食宿费、服装费、床上用品费、学习用品费并补助寒暑假探亲往返路费。

  第三十六条 奖励政策。

  1.学院对广东省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中的非贫困生,三门学业考试成绩总分排名占全省排名占前25%的,奖励三年学费、食宿费、服装费和床上用品费,排名占前50%的,奖励三年学费、服装费和床上用品费。

  2.对高考类学前教育专业文、理科达到本科线的非贫困考生奖励学费、食宿费、教材费、服装费、床上用品费、学习用品费。

  3.对高考类学前教育专业以下三种情况的非贫困生分别奖励学费、住宿费、服装费和床上用品费:

  (1)文科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的前20名(总计划40人,含本科线考生和贫困生);

  (2)理科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的前8名(总计划15人,含本科线考生和贫困生);

  (3 )“3+证书”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的前10名(总计划25人,含贫困生)。

  4. 学院对录取的所有学生奖励服装费和床上用品费用。

  5.学院另设立专门奖学金,奖励在校优秀学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具体详见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学院绩效督察室

  联 系 人:何锐连

  接受监督与申诉电话:0763—3918992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部门: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63—3936012

  传 真:0763—3936700

  电子邮箱:zs@ bgypt.com

  学院网址:www.bgypt.com

  招生网址:zs.bgypt.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2016年12月13日院务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委托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