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办发(2004)68号文件《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勤工助学工作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有效途径。学校通过开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大力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力争使大多数的贫困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适当的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取得相应报酬,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从而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树立自强、自立、自主意识,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育人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4.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得安排与学生身心健康不符的工作和活动,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条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工作职责为:
1.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确认,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2.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网络。积极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3.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三条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1.基金来源为:
(1)学校从每年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社会捐赠;
(4)其它。
2.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第四条 组织与管理
1.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2.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3.申请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部门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按管理范围分学校岗和系部岗,学校岗由学生工作处确定、考核,系部岗由系部确定、考核,所有岗位薪酬按相关标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5.用人部门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
6.学生参与校内经营性部门及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支付原则上实行“谁用人谁支付”的办法;参加助研工作,报酬从用人者的科研经费中开支。
7.用人单位或部门聘用的学生,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则上贫困生人数不得少于用人总数的80%。在学生上岗后,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如使用人员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学生工作处。
8. 学生工作处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或部门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9.学校不提倡学生私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矛盾等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0.用人单位或部门必须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管理,统筹岗位的安排和考核,定期汇总并上报。
1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或部门的管理纪律,加强自我安全管理。
12.学生勤工助学期间的安全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勤工助学计酬
1.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以不影响学生学业和校园管理秩序为前提。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六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一周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20小时以内。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原则上一个月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40小时以内。
2.对被学校认定为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在计酬上应适当给予优惠。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贫困生资助办法
(试行)
为有效实施大学生健康成长温暖工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完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工作体系,加大对贫困学生资助的力度,积极构建和谐校园,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资助资金到位,管理服务到位,进一步把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工作抓实抓好,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组织体系
(一)学校成立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的决策、协调、审批和监督、审计等工作。
(二)学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校贫困学生的奖、贷、勤、补、减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资助贫困学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资助对象及确认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本校在籍在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下列情况作为认定贫困生的主要依据:
1.父亲或母亲病故或是孤儿;
2.烈士及优抚家庭子女;
3.父母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家庭成员患有绝症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5.经民政部门证明为低保对象的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确认办法
1.学生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学生,在入学前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获取,网站地址为http:∥www.xszz.cee.edu.cn或随录取通知书寄发),一式两份,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来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向所在系部提交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向学校或者经办银行提交另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
2.系部认定
由班主任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组成班级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贫困证明及学生在校消费情况进行讨论并初步认定,必要时可采取信函、家访等方式进行调查。
各系部对各班初步认定的贫困家庭学生进行摸底排队、核实和认定,并把认定的贫困生材料交学生工作处。系部还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每学年初对贫困生进行重新认定,并把重新认定的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定
学生工作处根据系部上报的贫困生材料,对照贫困生的认定条件,综合平衡各系部的情况,拟定贫困生名单,报学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其它
非贫困家庭学生因病住院、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意外等需要困难补助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系部审核,系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资助项目及数额
资助项目分别为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社会捐资助学金等。
(一)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是资助贫困学生的主渠道。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助学贷款总额和各系部贫困学生人数,确定各系部贫困学生贷款数额。各系部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贫困学生的贷款金额,每生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助学贷款的实施执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苏教贷〔2004〕6号)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苏教贷〔2007〕5号)。学校鼓励学生在生源地贷款,并积极为其提供方便。
(二)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人数和发放金额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根据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报批和发放工作。
(三)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按《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四)困难补助
因学生生病住院、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意外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复审后给予适当补助。
(五)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六)社会捐资助学金
拓展渠道,积极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在充分尊重捐资单位(或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资助方和学校共同商定助学金的名称、资助额度、资助对象和使用办法等具体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制订相关章程,学校严格按照协议或章程,组织评定和资助。
第五条 资助程序及办法
学校各种资助项目均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系部评定,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学生工作处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实施。大额资助及重大事项由学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的各项资助均优先考虑资助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对因违反纪律受党、团或行政处分或因为主观原因造成多门课程不及格的贫困生中止各项资助。对在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各项资助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
2.各级政府下拨的对贫困学生的专项补助经费;
3.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
由财务处设立资助贫困学生的专项经费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学生工作处建立受资助贫困学生的档案和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经费的预算和发放工作。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资助工作的考核
学校将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列为考核系部学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学生工作处制订考核细则,每年对资助贫困生工作进行考核和总结。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失职、渎职及违纪人员按管理权限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