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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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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6-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286 收藏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邮政编码:51817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香港中文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本科提前批次

提前批次招生范围:面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黑龙江、辽宁、天津、陕西、河北、吉林、甘肃、山西及广东等25个省(区、市)在高考提前批次按照普通高考录取模式,完全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综合评价招生范围:面向广东、浙江、上海、山东、江苏、福建6省(直辖市)增加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在综合评价对应批次投放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及以上6省(直辖市)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外语类保送生招生范围:具有推荐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20年各学院设立的本科专业包括:

(一)经管学院招生专业包括:1.市场营销、2.国际商务、3.经济学、4.金融学、5.会计学。

(二)理工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1.数学与应用数学、2.电子信息工程、3.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三)人文社科学院招生专业包括:1.应用心理学、2.翻译、3.英语。

(四)生命与健康科学学院招生专业包括:1.生物信息学、2.生物医学工程。

(五)数据科学学院招生专业包括:1.统计学、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六)经管学院、理工学院与数据科学学院联合招生专业包括:金融工程。

第十七条 大类招生

(一)文理分科高考省(区、市)

1.文科学生报考时可选经管学院的专业大类经济管理试验班和人文社科学院的专业大类人文科学试验班;大一结束时学生可在所属学院的所有专业内选定主修专业;

2.理科学生报考时只需填报理科试验班。本试验班为经管学院、理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生命与健康科学学院、数据科学学院及金融工程专业等所有学院(专业)联合招生,学生入学的第一周可充分了解各学院及专业优势,第二周再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自主选择学院(含金融工程专业);大一结束时学生可在所属学院的所有专业内选定主修专业。

(二)新高考改革省(直辖市)

1.经济管理试验班:选考科目不限。被本试验班录取的学生大一结束时学生可在经管学院的所有专业内选定主修专业;

2.人文科学试验班:选考科目不限。大一结束时学生可在人文社科学院的所有专业内选定主修专业;

3.理科试验班:选考科目含物化生任一门。本试验班为理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生命与健康科学学院、数据科学学院及金融工程专业联合招生,学生入学的第一周可充分了解各学院及专业优势,第二周再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自主选择学院(含金融工程专业);大一结束时学生可在所属学院的所有专业内选定主修专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一二本合并省市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高分优先投档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英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

无排位的省(区、市)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英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由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课程以英文授课为主,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20分(满分150分)或95分(满分120分)及以上,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六条 本校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及山东等新高考改革省(直辖市)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各地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且选测科目AB及其以上,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必修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英语、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学费: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生•学年

住宿费: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新生入学奖助学金,详见学校《2020年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新生入学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427 3500

传 真:(0755)8427 3690

电子邮箱:admissions@cuhk.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cuhk.edu.cn

招生网址:http://admissions.cuhk.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5)8427 3686

电子邮箱:admissions.appeals@cuhk.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授权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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