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高校 面向退役军人等群体人员 招生考试的规则
为确保本次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促进学风、考风建设,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特制定本考试规则。
一、考场纪律
第一条 考生不要将贵重物品带到考场,考试主办方对考试期间丢失的个人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考生在进入考场前,必须彻底关闭手机、电子词典、智能手表(如iWatch等)、ipad、电脑等所有电子设备,并将设备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如发现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或没有按照规定将电子设备放在指定位置,考生将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及成绩。除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外,考生其余随身物品必须根据监考人员要求放置在指定物品存放处。
第三条 考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按要求入场。
第四条 考生必须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入场,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第五条 开考后,考生不得中途退场。如因身体不适要求中途退场,须征得监考人员及考委会批准方可按要求退场,在候考室等待直到考试结束。
第六条 考试途中涉及考试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第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一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