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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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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7-03-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603 收藏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状况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工作,毕业生原则上不得参与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和后勤处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学院各部门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和登记,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行为,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学院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级校规的,按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连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学院利用校内资源开辟渠道,大力建设勤工助学基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行政管理服务、学生工作服务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批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勤工助学基地与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三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五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

  第十八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具体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九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二十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四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资助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离岗申请,做好工作交接,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否则用人部门可扣发当月工资,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三条 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院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院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大足最低工资标准或大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加院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和财务处要在次月15日前将本月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报酬由对方按协议付给,资助办公室不再补差,也不向学生收取介绍费。学生上岗前培训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到校外单位勤工助学,须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由学生与聘用部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用人部门和学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九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