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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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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师范大学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497 收藏


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一、院校全称

上海师范大学

二、就读校址

徐汇校区地址为桂林路100号;

奉贤校区地址为海思路100号。

艺术类专业(除摄影、戏剧影视文学二个专业外)在徐汇校区就读,其余专业在奉贤校区就读。

三、招生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师范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师范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上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师范大学监察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

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招办)编印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九、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英语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为日语、英语,法语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为法语、英语,其他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非语言类专业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从大学英语一级开始教学。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加分政策

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

十二、录取规则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一、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二、在学校调档线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分。

三、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参照各省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上海考生若仍有同分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四、对考生所填的专业均不能满足,且志愿表上注明愿意调剂,并符合调剂专业的相关要求的考生,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上海考生并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中(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五、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六、浙江省录取时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2B。

十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具体录取原则,以我校公布的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简章内容为准。

十四、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艺术类专业:音乐表演(中俄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沪价费(2014)18号];其他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普通中外合作专业:园艺(中荷合作)、经济学(中美合作)、经济学(中法合作)、广告学(中法合作)、电子信息工程(中美合作)、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美合作)、汽车服务工程(中德合作)、土木工程(中英合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法合作)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五、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完善的帮困助学设施,如慈善爱心屋、爱心家园等,根据有关政策对困难学生发放学习和生活用品,提供活动场所,开展各类资助育人活动。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64322204

十七、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http://www.shnu.edu.cn

招生办官网:http://ssdzsb.shnu.edu.cn

咨询电话:64322695

十八、其他须知

一、在普通本科平行志愿批次中,对完全服从专业调剂(含高收费专业),体检、录取条件等不受限制进档考生,学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二、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其中中外合作专业录取的,只能在中外合作专业范围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