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河职业学院2013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以普通高职专科教育为主,同时举办应用型自考助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各类职业培训。 第四条 学院全称: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教育部编学校代码:14386,四川省内招生代码为:5195 第五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城西新区,邮政编码:646200。 第六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由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具印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办学条件和学生就业情况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办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面向四川省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网与《四川三河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高职(专科)招生对象:招收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对口高职(专科)招生对象:招收参加当年四川省组织的对口高职考试的应(往)届职高、中专和技校毕业生。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的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学院认可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按规定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程。 第十七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志愿级差分。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在投档成绩相同时,以下情况可优先录取:一是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二是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考生;当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依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调配到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调配,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条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招生网站(www.scshpc.com)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已录取的考生不退档、不换录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二十五条 (1)、根据国家法规,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学院严格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2)、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政策,并参考其他院校的退费原则,我院退费办法如下: 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即:学校开学7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杂费的10%;开学8—15天以内,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杂费的30%;开学16—30天,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杂费的50%。扣除额度不等的学费后,学校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30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年退费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或违背学校校规校纪被学校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杂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六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在新学期开始前,学生需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设在县教育局内)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向学院出具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签定的助学贷款协议书,这些材料经学院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以及学院设置的各类奖学金等。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每学年评定一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上述各类奖项具体评选办法参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勤工俭学:学院通过与企业合作和学院预留岗位两种形式开展校内勤工俭学活动,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参与勤工俭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四川三河职业学院院务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四川三河职业学院2013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授权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