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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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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服装工程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5-2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252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重庆服装工程职业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4491

  第三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学院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滨河路10号

  第六条学院概况

  重庆服装工程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以培养建筑与机械工程行业、经济管理领域及服装产业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新型普通高等院校。

  学院现占地164亩。坐落于长江之滨的千年古城、万川毕汇的重庆第二大城市万州。校园环境优美,交通便捷,铁路、民航、高速公路四通八达。

  学院具备坚实的办学基础,各专业人才培养的软、硬件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学院现有教授、副教授、服装设计师、建筑师、机械师和会计师50余名。学院建设了一支师德高尚、专业精湛、充满活力的“双师型素质”教师队伍,投入5000多万元建设了计算机中心、服装设计与工艺制作实训中心,建筑工程技术实训中心、机械电子实训中心及会计电算化实训中心。教师队伍及条件充分保证了学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课程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4年学院将面向重庆、四川等省市招生。

  学院现设4个系16个专业及方向:1、建筑工程系:①建筑工程技术②)建筑工程管理2、经济管理系:①会计电算化3、机械工程系:①汽车运用与维修②机械制造与自动化③服装机械及其自动化;4、服装工程系:①服装设计与加工②服装设计③服装制版与工艺④服装营销与管理。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应、往届高中生、三校生及同等学历者。

  招生专业、代码、计划人数、收费标准以各省市招办(考试院)信息公布为准。

  第三章录取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市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录取规则:

  1、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2、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3、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规定;

  4、认可生源省份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加分或者降分政策和出档原则;

  5、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重庆市因实施课改新高考方案,按照以上原则录取,同时参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技能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6、艺术(美术)类考生录取以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为原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艺术(美术)类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章毕业证书

  第十条毕业证的颁发: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由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服装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学院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学费:建筑工程系所有专业8500元/年/生、经济管理系所有6800元/年/生、机械工程系所有8500元/年/生、服装工程系(服装设计与加工、服装设计)9000元/年/生,(服装制版与工艺、服装营销与管理)7500元/年/生。

  住宿费:住宿(全空调式标准带阳台卫生间四人间)分二档次,最低800元/年/生。

  第六章奖学金和贫困生资助办法

  第十二条助学保障:

  1、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励等类别,按照相关规定评定和奖励。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可申请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社会企业助学金、特困补助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重庆服装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电话:023-85773770 85769888

  QQ: 343339692 215856187 2781353356

  学院网址:www.cqfzgc.com

  学院邮编:404001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和未尽事宜,请与学院招生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