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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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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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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卫生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509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自身发展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普通全日制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具有独立颁发国家高等专科学历文凭证书资格,是云南省省会城市昆明目前唯一一所举办全医学类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秉持“明德 慎思 博学 济世”的校训,充分体现学院办学的教育思想,倡导“依法治校、制度管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治校方针,学院已累计为社会培养了56000余名中高级医学专门人才,现有在籍大、中专学生27000余人,也是目前云南省规模最大的医学类专科院校。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学院(国标)代码:14372。

  第四条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及云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学业成绩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在云南昆卫教育集团理事会领导下,由分管领导组成招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院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30 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和招生工作“五不准”,即不准徇私情,不准与考生和家长见面,不准接受考生家长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准与地方招生办串通录取,不准擅自改变既定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有关信息或情况泄漏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和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云南省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通过《云南招生》、《云南招考频道》、学院网站、招生简章、有关部门组织的招生宣传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2017年招生计划数预计3000人。招生专业:临床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口腔医学、护理学、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医疗设备应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中医学、医学美容技术。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考试招生录取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对考生材料阅档后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它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七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八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为了便于就业,建议报考护理专业的女性考生身高在1.58米以上。

  第十九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经省招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以便完成总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严格按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学院学费标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12000元/生/年,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中医骨伤、针灸推拿、中医学、药学、医学美容技术11000元/生/年,康复治疗技术、医疗设备应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10000元/生/年(学费若有变动,以学校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为准。学院在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上有明确公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2017年招生简章及入学须知。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困难学生资助或奖学金,学院同时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东凤路2005号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871-68393276、65879733 、68320032

  传真:0871-68301823

  招生网址:http://www.kmhpc.net

  E-mail:kmwsxy@163.com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东凤路2005号

  邮编:65060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注: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