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卫生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校名全称为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358,湖南院校代号4718,英文名称为“ChangSha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是一所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大专,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院位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学校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灰埠路87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书记任组长,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及系部负责人为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处长任主任。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工作方案,领导和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制度和工作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牵头组织学院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工作的改革和研究。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院纪检委员为组员。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制度和工作方案的贯彻执行,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权益。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灰埠路87号
邮政编码:410100
联系电话(传真):0731-84015904、0731-84015932(传真)
84015943 (临床医技系)、84015939(护理系)、84015790(国际护理系)、84015809(药学系)
学院企业QQ:800014532
学院网址:http://www.cswszy.com
学院招生网网址:http://zsw.cswszy.com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731-8401595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分专业的招生计划,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招生计划最终以湖南省教育厅审核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招生的分省分专业计划通过湖南省考试招生信息港、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份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学院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其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同分段考生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护理专业(英语方向)、护理专业(日语方向)、护理专业(德语方向)按高考外语、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于享受生源地优惠政策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考生,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提档。专业安排参照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 除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外,其他专业男女生性别及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所有专业无需口试。
第十八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杂费的收取按长沙市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学杂费标准将在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条 为了确保诚信、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院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等多渠道的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章程之前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