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28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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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我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我院全称:韩山师范学院
第四条 我院国标代码:10578
第五条 我院地址:
校本部: 广东省潮州市区桥东,邮政编码:521041;
陶瓷学院校区:广东省潮州市官塘工业园区,邮政编码:515653;
潮州师范分院:广东省潮州市区西荣路52号,邮政编码:521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韩山师范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韩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我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我院在广东省所属的录取批次为:校本部本科:文科类、理科类及体育类为第二批本科A类;美术类、音乐类为提前第二批本科A类。陶瓷学院校区及潮州师范分院专科:文科类、理科类为第三批专科A类;美术类、音乐类为提前第三批专科A类。
广东以外省份则按“省属公办本科院校”所属的录取批次,具体详见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采取“专业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在第二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日语专业有日语基础的优先。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
英语加试:广东省本科层次的“英语”、“英语(商贸英语)”、“日语”、“对外汉语”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C级及以上;专科层次的“英语教育”、“商务英语”专业必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D级及以上。报考以上外语类专业的广东省以外的考生,英语口试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
外语语种要求:除日语专业外的其他专业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
1.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为: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之上,按总分成绩排名,择优录取。总分=文化成绩×30%+术科成绩×70%。
2.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规则为:(1)广东省及我院单独组织术科考试的湖南省、江西省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规则为:文化分在该省录取控制分数线之上,按总分成绩排名,择优录取。总分=文化成绩×30%+术科成绩×70%。(2)承认考生所在省(区)音乐类联考成绩的音乐类专业录取规则是:在文化分和术科分均上线的情况下,按音乐术科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因我院环山而建,校道坡度较大,下肢残障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旅游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学、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7,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粤教继[2007]14号文)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1.校本部:文史类专业3800元/年,外语类、理工类、体育类专业4300元/年,音乐类专业及艺术设计类专业8000元/年,美术学专业6000元/年。住宿费每生每年500—1500元不等,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情况结算。2.陶瓷学院校区:文史类及管理类专业4500元/年,外语类、理工类专业5500元/年,美术教育专业6000元/年,其他非师范美术类专业8000元/年。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元。3.潮州师范分院:文史类专业4500元/年,外语类、理工类专业5500元/年,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6000元/年,艺术设计专业8000元/年。住宿费每生每年750元。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院积极拓展济困渠道,不断加大助学力度,完善包括国家和学院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和学院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此外,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门用于资助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缴纳学费,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设有每人每年1000—3000元不等的各类助学金。学院每年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若干个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平均每月能够获得200多元生活补贴。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韩山师范学院纪委办
监督电话:0768-2527082
传真:0768-2523139
电子邮箱: hs_jwb@hstc.edu.cn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68-2525449
传真:0768-2525449
电子邮箱:hs_zsb@hst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hst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hst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于2010年3月17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韩山师范学院2010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授权韩山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