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工作的关照
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关照
教学厅[2011]6号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决定进一步扩大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高考前在本省(区)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现就有关要求关照如下:
一、要继承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精神,通过扩大试点,积极指导高中卒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分流,进步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通俗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入学考试,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束缚、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
二、试点高校范围为已列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示范和主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高校。2011年首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10%以内;已经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相干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今年开展单独招生试点高校名单及建议计划数见附件。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高校今年经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通俗高校招生全国同一考试录取时实行。
生源范围重要为试点高校所在省(区)的应届高中卒业生,中职卒业生(含应届)、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武士也可报考。
三、有关省(区)教育厅要增强对试点工作的向导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则明确、秩序优秀,确保单独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公正。各试点高校要在省级招办引导下, 增强试题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认真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制订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着力规范办学招生举动,自发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试点高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干考核,完美考试内容和考试情势。试点高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要求,于5月20日前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干录取手续。已被试点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通俗高校招生全国同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五、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情势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指点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紊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存在徇情枉法等举动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执行高等黉舍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响应责任,对情节紧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举动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通俗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昔时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六、请有关省(区)教育厅于6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各试点高校报考录取数据等报送我部高校门生司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2011年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及建议计划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