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7年普通高考专项计划招生工作通知[1]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省属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2号)(见附件1)精神,我省2017年继续实施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和苏区专项等专项计划招生,为切实做好有关专项计划招生的政策宣传、考生报考及资格审查等环节的工作,确保各专项计划招生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及报考条件
1.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2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区、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吉安县、上饶县、横峰县、余干县、鄱阳县、乐安县、广昌县、莲花县、修水县。
报考条件:(1) 已在实施县(区)取得2017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全省范围。
报考条件:(1)取得2017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2)考生本人户籍地在本省的农村。
3.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58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区、章贡区、信丰县、定南县、全南县、崇义县、大余县、龙南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吉安县、吉州区、青原区、吉水县、峡江县、永丰县、安福县、新干县、泰和县、井冈山市、上饶县、横峰县、余干县、鄱阳县、铅山县、弋阳县、广丰区、乐安县、广昌县、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莲花县、安源区、芦溪县、修水县、都昌县、渝水区、分宜县、余江县、贵溪市、袁州区、樟树市。
报考条件:(1) 已在实施县(区)取得2017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苏区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54个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县:赣州市(18个县)、吉安市(13个县)、新余市(2个县)全境,黎川县、广昌县、乐安县、宜黄县、崇仁县、南丰县、南城县、资溪县、金溪县、广丰区、铅山县、上饶县、横峰县、弋阳县、袁州区、樟树市、安源区、莲花县、芦溪县、余江县、贵溪市。
报考条件:(1) 已在实施区域取得2017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二、资格审查
1.国家专项:符合条件的考生于5月5日前到报名所在县(区)招考办领取或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下载打印《江西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国家专项考生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如实填写考生承诺部分并签名,分别送毕业中学、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于5月20日前交报名所在县(区)招考办审定并留存,逾期不予受理。
2.高校专项:符合条件的考生到县(区)招考办领取或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下载打印《江西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高校专项考生资格审查表》(见附件3),如实填写考生承诺部分并签名,送毕业中学、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交县(区)招考办审定,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于4月30日前在教育部网上《阳光高考平台》完成报名申请后寄往所报高校,一份留存县(区)招考办用于建档。
3.苏区专项:实施区域县(区)招考办于5月31日前对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的考生进行统一审核并公示,各设区市招考办于6月5日前将《江西省2017年报考苏区专项考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报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网上统一公示。
4.地方专项:各县(区)招考办于5月31日前对本辖区所有江西省农村户籍考生的户籍信息进行统一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农村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各设区市招考办于6月5日前将汇总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网上统一公示。
5.关于考生户籍认定。考生“农村户籍”的认定:考生户口簿注明为农业户口的认定为农村户籍;已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按照《江西省最新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见附件5),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分类代码为“220”“210”认定为农村户籍,其他代码却以农村考生身份申报的,由县(区)招考办汇总名单集中报公安户政部门通过户籍系统核查,确认其在户籍改革前属于“农业户口”的可认定为农村考生,户政部门证明材料留存县(区)招考办备查。
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的认定:从高一入学开始直至本次高考报名,其户籍一直在当地县(区)。
6.考生户籍、学籍信息必须与考生网上报名填写的信息一致,如有不符须及时到县(区)招考办申请更正。
三、分层公示
1.具有报考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资格的考生名单,经逐级审核后,要进行毕业学校公示、县(区)公示、设区市公示、全省统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考生号、毕业中学、户籍地、专项招生类别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省教育考试院将全省具有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和苏区专项资格的考生名单集中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进行公示。
3.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具有上述专项计划志愿填报和招生录取的资格。
4.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负责对考生资格进行核查。
5.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资格抽查。
四、招生计划
1.计划编制
专项计划单独编制(其中,高校专项计划参照高校自主招生办法执行),按教育部统一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执行。省属有关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做好计划编制工作。
2.计划公布
国家专项为本科批次,按执行一本分数线院校和执行二本分数线院校分列公布。
苏区专项、地方专项均列入一本批次录取,计划单列,招生高校在一本批次单设代码。
五、投档录取原则
1.国家专项:实行平行志愿,考生可选报6所院校,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执行。
2.高校专项:参照高校自主招生办法执行。
3.苏区专项、地方专项不单设批次,招生高校单设代码,与一本统招计划列为同一批次。一本院校志愿数(含统招、地方专项、苏区专项)增加为10个。投档时,按照考生所报一本批次的志愿平行投档,凡未获专项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专项计划高校代码的志愿均为无效志愿。
4.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院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征集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的计划,执行统一降分政策投档。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专项计划招生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要深入中学,面向考生和家长,重点宣传实施专项计划的意义、报考条件、录取办法等,鼓励实施区域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七、举报受理办法
公示期间,发现考生资格与事实不符的,经省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室、普招处核实后取消其报考资格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示期满后,如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参加普通高校录取资格;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如有举报并查实的,由高校取消考生学籍。
省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0791-86765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