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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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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5-07-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308 收藏

各院(系、部)、机关各处室:

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教务处反映。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2014年7月8日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个性化人才培养提供更宽广的空间,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石化院〔2014〕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原则与条件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读一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及专科生;

(二)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富有上进心;

(三)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

第二条 下列情况申请转专业属于特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受第一条第四款所列条件限制: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单位检查,学校医务所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要求转专业者;

(三)休学期满复学时,原专业因停招等原因无相应专业年级复学者。

第三条 退伍学生转专业,按《应征入伍及退伍学生学业安排工作条例》执行。上级规定允许转专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学校教育费者;

(五)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非艺术、体育类专业,或非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艺术、体育类专业;

(六)高考文科生转入不招收文科的理科类专业,或高考理科生转入不招收理科的文科类专业;

(七)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人数的控制

各专业转出学生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在校学生数的8%,各专业转入学生不能超过该专业年级在校学生数的20%。各院(系)在每学期第十八周将转入名额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教务处网页公布。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涉及学生的学业、在校表现和学籍管理,各院(系)应成立由院长(系主任)为组长的审核小组,研究制定本院各专业的转出、转入条件,对转出、转入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原则上转入院(系)对转入学生要组织考核;当申请转入的学生人数超过转入可接纳人数时,转入学院(系)必须组织考核。考核相关事项由学院(系)制定方案并实施。

第二章 转专业受理时间及程序

第七条 受理转专业的时间为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第二学期末只受理相同学科门类相近专业的申请。教务处负责组织转专业工作。

第八条 转专业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第十八、十九周按要求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转专业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交到所在学院(系)进行资格审核。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系)审核

各院(系)转专业审核小组于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同意转出的,填写《转专业学生转出资格审核汇总表》,同时出具学生的在校表现证明和成绩单,于第二学期或第三学期第一周周一送至教务处;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同意转出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教务处初审

教务处对各学院(系)上交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第一周内将申请送至转入学院(系)。

(四)转入学院(系)考核审批

转入学院(系)对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审批,择优录取,并于第二周内将审批结果返回教务处。同意接收的,将申请材料和《转专业学生转入审核汇总表》报送教务处;不同意接收的,注明拒收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系),由转出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五)复核、公示与审批

教务处对转入学院(系)同意接收的转专业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根据审核结果,送分管校长批准,并向全校公布审核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系),由转出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六)发文公告

学校正式发文公告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学生所在学院(系)按文件通知获准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学生的学业管理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管理,按转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籍档案由学生原专业所在学院(系)移交转入学院(系),同时学生原所在学院(系)必须备份。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未修读的学科基础课必须补修,如果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的,则课程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十一条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核。无故旷考,或期末考试成绩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石化院〔2014〕9号)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