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0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阳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阳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4353 河南省招生代码:6389
第六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白羽北路999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第八条 办学特点:南阳职业学院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训练为重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适应地方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南阳职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阳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南阳职业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以河南省教育厅核定公布为准,具体分为单招计划和统招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河南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品德优良并已取得2020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的普招文、理、艺术和对口类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2.根据生源情况可调整专业计划,对进档考生优先保证第一志愿专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3.考分相同的情况下,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1.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和河南省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
2.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考成绩)在河南省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控制分数线之上;
3.专业成绩合格;
4.考生在符合上述要求情况下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在考生文化课成绩并列的情况下,按照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其它录取要求,男女生比例:各专业无性别比例要求。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普通三年制专业学费为7500元/生/年,高尔夫球运动与管理、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学费为8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8500元/生/年,两年制专业学费为90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已录取的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将传报省级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统一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南阳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助政策
我校资助工作目标: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国家助学贷款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选择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到学校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到校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新生请按要求准备以下材料:(1)南阳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本人和家长签字);(2)学生身份证复印件;(3)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一档4000元/生·年、二档3000元/生·年、三档2000元/生·年)。
3.其他资助政策
除了上述政策之外,我校还有学校奖助学金、企业奖学金、勤工助学、服兵役国家资助、服务基层贷款代偿等各类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377-60551111 60396693
招生监督电话:13343774466
邮箱:1163897777@qq.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