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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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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语言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0-36204310,020-36207054

官方网址:https://www.gdufs.edu.cn/ http://zsb.gdufs.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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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6-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787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4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北校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邮政编码:510420

  南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岛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178号,邮政编码:510006

  根据学校校区布局,2014级新生安排在北校区就读的有:英语语言文化学院、国际商务英语学院、西方语言文化学院、东方语言文化学院、中国语言文化学院、高级翻译学院;安排在南校区就读的有: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国际工商管理学院、财经学院、法学院、英语教育学院、思科信息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艺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各专业均为本科第一批。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级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1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本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广东考生,专业录取按“分段清”的原则,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将所有出档考生按高考成绩每5-10分划分为若干分数段,在同一分数段内按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总分相当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对外省考生,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将所有出档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总分相当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

  报考外语类专业和外交学、国际商务、教育学(英语教育)、翻译、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国际教育、法学(国际经济法)、法学(知识产权法)、国际政治等专业的考生应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不组织英语口试的除外)。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⒈ 没有特别说明的专业其文化课和术科成绩执行各省划定的分数线。

  ⒉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音乐表演专业和舞蹈表演专业只录取参加我校校考合格的考生;根据生源情况,调节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⒊ 对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音乐表演专业和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在其校考合格且文化课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各专业的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⒋ 对报考我校音乐学专业的考生,在其统考合格且文化课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的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⒌ 对报考我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的考生,在其统考合格且文化课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术科成绩×70%、文化课成绩×3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的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对省级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音乐表演(声乐)专业要求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请有相关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报考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要求无色盲;报考外语类专业要求发音、听力器官无缺陷。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参见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奖金额最高为免缴四年在校学费。

  第三十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⒈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⒉ 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缓交学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临时出现困难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或缓交学费。符合国家减免学费政策要求的地震灾区受灾学生等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⒊ 助学金:国家财政拨款在我校设立国家助学金,学校董事单位、校友等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机构、个人在我校设立社会助学金,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资助。

  ⒋ 勤工助学:学校建立了一系列学生自主经营管理的勤工助学和创业实践基地,每年可为学生提供25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委、监察处,联系人:甘老师

  监督电话:020-36207052

  传真:020-36207065

  电子邮箱:gpjjjc@mail.gdufs.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6204310

  传真:020-36207054

  电子邮箱:zsb@gdufs.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fs.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fs.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于2014年3月17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授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