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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有关规定

时间: 2016-07-1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304 收藏

作者:教务处      责任编辑:谢梦君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以及《南昌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转换专业遵从如下规定:

一、新生未满一学期不得转换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其拟转入专业应符合当年招生录取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合格的,可以转换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院内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3)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

(4)留级、复学学生,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学校可酌情安排转到其他专业学习。

(5)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三、转专业的时间与手续 

(1)每年五月初各系(院)公布可能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数;

(2)五月中旬,学生向自己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转入系(院)同意;

(3)各系(院)每学年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

(4)教务处对各系(院)报来的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批准,于六月底前公布名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换专业:

(1)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到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不同科类专业的(文、理科学生不得互转,音、体、美专业不得互转,文理类学生与艺术类学生不得互转,师范类与非师范类不得互转)。

(5)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6)已转过专业的;

(7)无正当理由的;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