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服装工程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国家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2024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为了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进行,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61013125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文路1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现设服装学院、艺术设计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健康学院、教育学院、交通学院、基础部、思政部、体育部等10个二级教学单位,是一所以工为主,工、艺、文、管、经、教育相结合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本科高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厅的政策要求,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审核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普通类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填报志愿统一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所有进档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专业优先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如出现所填报志愿专业均满额,则根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考生成绩高低及考生体检情况录取到相近有缺额计划的专业。考生一经录取,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正式注册。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艺术类考生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考生在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相应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执行生源省份规定。综合成绩相同时排序,若生源省份有规定执行生源省份规定,若生源省份没有规定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排队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对生源地各项加分政策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学校对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要求。仅报考本科表演专业及专科表演艺术专业的考生有身高要求,本科表演专业男生身高需在180CM(含)以上,女生身高需在170CM(含)以上;专科表演艺术专业男生身高需在175CM(含)以上,女生身高需在165CM(含)以上。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的单科成绩均不作限定,外语类考生不再加试口语及听力。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学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或我校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录取新生按《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未向学校请假说明情况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将按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相关价格部门、陕西省教育厅抄送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六章 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九条 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二十条 学校资助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38114101、38114102
传真:029—38116188 学校官网:www.sxfu.cn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未尽事宜及与生源地省份规定不一致情况,以国家教育部及生源省份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