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国标代码13762),英文名称为“Fuzhou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and Trade”;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第三条 学校概况: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是全国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发起单位、副主席单位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单位。由教育部在《2015年中国民办本科高校及独立学院科研竞争力评价研究报告》中我校凭借较强的科研实力进入全国民办本科高校科研竞争力排行榜前30强,位列第25名;。学校地处福建省会福州门户、素有海滨邹鲁美誉的福州长乐市,占地面积1200余亩,建筑面积44余万平方米。现设有11个系、4个教学部, 24个本科专业,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4万多人。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2016年招生计划均经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三章 专业要求
第五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六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在各省(区、市)录取专业分配上均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各省(区、市)具体要求执行,若无具体规定,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按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1. 我校在福建省艺术类招考中安排在本科批B类(含美术类、编导类)录取,录取实行按专业志愿“一档多投”,专业成绩以福建省统考成绩为准,投档时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要求不低于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控制线。
(1)福建省美术类专业考生,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志愿,投档录取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统考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美术类文科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文考总分、语文、外语,美术类理科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文考总分、数学、外语;经二次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经申请获批后,文考成绩可在线下20分以内、专业成绩达到省级统考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征求志愿录取。
(2)福建省编导类专业考生,报考我校编导类专业志愿,投档录取按编导类综合分=(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加分)×60%+专业统考成绩×2.5×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编导文科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专业统考成绩总分、语文、外语;编导理科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专业统考成绩总分、数学、外语。经二次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经申请获批后,文考成绩可在线下20分以内、专业成绩达到省级统考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征求志愿录取。
2.其他省市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生源省制定的录取原则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我校制定的福建省艺术类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录取及确定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出现生源不足的情况,将根据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制定的降分政策,进行申请降分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27561071。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闽价费〔2013〕197号、闽价费〔2014〕闽价费〔2015〕175号等批文核定标准执行。其他以物委当年审批为准。
第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400元/年(住4人/间),采用标准的公寓式套房,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州外语外贸学院1-20号楼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389号执行。
第十六条 学费退费办法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文中规定的退学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七条 凡经学校统招录取的本科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考生可凭相关材料在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育发展基金”,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爱心助学,扶贫帮困”爱心基金,扶助贫困学生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可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fzfu.com/
招生办网址:http://zsb.fzfu.com/
招生办邮箱:83560666@163.com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邮政编码:350202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560666 83596666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201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