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境外学习交流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境外学习交流,培养具有国际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奖励在境外高校学习交流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设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境外学习交流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类别与评选对象
根据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类别,分设以下奖学金类别:
(一)境外高校交换生项目奖学金:参加我校国际联合培养交换生项目的在校生。
(二)境外高校本科生项目奖学金:参加我校国际联合培养双学士学位2+“2”、3+“1”项目的在校生。
(三)境外高校研究生奖学金:考取境外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海外学习交流奖学金资格:
(一)当学年受到党团纪或校纪及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二)当学年受到两次学校通报批评。
(三)在校期间休学或者保留学籍者。
(四)学籍未注册者。
第二章 评定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评定标准
(一)对境外高校交换生项目、境外高校本科生项目申请者进行总成绩排名,总成绩为境外高校学习成绩平均分与在我校学习期间历年平均成绩的总和;考取境外高校硕士研究生申请者根据考取院校的QS世界大学排名进行名次排名。
(二)当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时,则再参考雅思/托福/英语等级考试成绩。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境外高校交换生项目奖学金
1.奖学金名额:占该项目申请人数的70%。
2.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000元人民币,并颁发奖学金证书。
(二)境外高校本科生项目奖学金
1.奖学金名额:占该项目申请人数的70%。
2.奖学金金额为每人3000元人民币,并颁发奖学金证书。
(三)境外高校研究生奖学金
1.奖学金名额:不限。
2.对考取不同级别学校的申请者予以不同额度的奖励:
(1)考取境外QS世界大学排名1-50强高校的申请者,每人奖励3万元人民币,并颁发奖学金证书。
(2)考取境外QS世界大学排名51-100强高校的申请者,每人奖励2万元人民币,并颁发奖学金证书。
(3)考取境外QS世界大学排名101-400强高校的申请者,每人奖励1万元人民币,并颁发奖学金证书。
(4)考取境外QS世界大学排名401-800强高校的申请者,每人奖励0.5万元人民币,并颁发奖学金证书。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程序
第七条 书面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般于每年6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境外高校录取通知书、入境签证(适用于国外高校)、入境签注(适用于境外高校)、学生ID卡扫描件。其中,交换生和本科生项目还需提供境外高校学习成绩单、在我校学习期间历年平均成绩单、雅思/托福/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具体受理时间以国际教育中心暨台港澳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八条 各学院完成学生申请资格初审工作,并将学生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提交国际教育中心暨台港澳办公室。
第九条 国际教育中心暨台港澳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评定,并将结果报校务会审定后,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奖学金以银行转账形式,经财务部门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如学费尚未缴清,所获奖学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缴交所欠学费。奖学金分批发放原则:提供入学注册证明,发放所获奖学金的一半金额;提供境外高校硕士学位证书及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发放所获奖学金的剩余一半金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以当学年发文为准,由国际教育中心暨台港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2023-2024学年起评选的所有奖学金类别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