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创业之星奖评选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2015〕36号)及省、市、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学生创新意识,促进学生创业能力提高,培育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特色,提升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创业,业绩突出;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品格高尚,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实践;
4.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经验分享会或其他形式的创新创业教育宣讲活动,在创业典型中起积极作用;
5.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区或注册地址为创业一条街并证明运营良好。
三、申报类别
(一)创业之星个人奖
已在学校内成功入驻创新创业园 区并且在园 区正常开展工作的团队,从中评选出10个创业之星个人奖,奖金为2000元/人。(上述奖金不含单项奖学金、学科和技能竞赛奖金)。
(二)创业之星团队奖
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能够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址是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的创业团队。从中评选10个创业之星团队奖,奖金5000元/队。(上述奖金不含单项奖学金、学科和技能竞赛奖金)。
四、评选程序
(一)组织评定。创业之星奖金每年评定一次,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3人)于每年9月份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
(二)学生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福州外语外贸外学院大学生创业之星奖申请表》、项目运营报告;已注册公司的需提供项目注册运营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情况、有股权的团队成员学生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财务报表等)所在学院初审后,确定候选名单,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发展中心。
(三)审核确认。学生发展中心汇总各学院报送材料,提交学校审定。
(四)签发公示。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印发表彰公文,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官网、微信平台上公布。
(五)证书及奖金发放。学生发展中心将获奖证书提交学校,由政务服务中心加盖校章后发放给学生本人;学生发展中心根据学校的表彰文件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创业之星奖金汇总表》到总务服务中心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六)材料归档。各学院和学生发展中心分别将获奖学生的《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大学生创业之星奖申请表》及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馆。
五、表彰与宣传
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个人和团队予以表彰和奖励;编印年度《创新创业学子风采录》宣传团队及个人的先进创新创业事迹。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