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贸职业学院 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考试工作方案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
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考试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24号)、《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测试方案。
一、考务组织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协调组织,对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对招生预录名单的审核等。
组长:张耀天
成员:陈奇良、杨诚、庞永红、张立、姚樊樊
(二)工作小组
1.考务组:负责考务人员、面试官、引领员等有关人员的选定及培训,考务资料、考试物品的准备,考试期间试卷的保管,考试期间的现场调度,考试成绩的录入等。
组长:陈凯
2.命题组:负责职业技能测试及文化素质测试的试卷、评分表、评分细则等相关资料的制定及道具的准备。
组长:徐沛发
3.后勤服务组:考室卫生与杂物清理,灯光照明;考室桌凳的维护;医疗保障,疫情防护;负责与当地卫健、供电等部门协调保考与服务工作。
组长:吴潘贤
4.安全保卫(监控)组:保证试卷存放、试卷保密室值守、运送期间的安全,学院车辆停放,考场内外秩序维护、警戒线设置、视频监控录像等,突发安全事件处理。
组长:罗春雷
二、考试工作安排
考务组织及职责
组 长:陈凯
成 员:文竹、王敏、李静、余春锦、喻婧、王怡心
职 责:负责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参与考试人员的选聘,面试考场设置与组织安排,考前培训,考生注意事项,考试工具准备,制作面试试题等。
(一)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
1.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1年10月10日9:00-11:00
地点:第二教学楼
考务办公室:1109
2.考试人员:全体考生
(二)文化素质测试
1.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1年10月10日14:00-16:00
地点:第二教学楼
考务办公室:1109
2.考试人员:企业员工
(三)成绩查询、复核办法
成绩查询请考生使用考号登录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官网查询,有疑问请咨询重庆经贸职业学院教学工作部。
(四)预录取结果公布
1.录取原则:考生成绩达到学院划定文化最低控制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2.拟录取公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前在学院网站公布拟录名单。
3.录取时间:2021年11月8日前在学院网站公布正式录取考生名单,并邮寄录取通知书。
三、疫情防控措施
(一)考前健康监测
1.所有考生须进行健康监测。所有考生应在考前14天通过“支付宝”“微信”APP实名申领“健康码”,如实填报考生个人信息;
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在考前14天起,自行每日体温测量,填写“健康情况声明书”(见附件1)及“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见附件2);
所有考生须提供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所有考生本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现为确诊病例、核酸检测阳性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本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曾为确诊病例、核酸检测阳性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渝康码、行程码“绿码”方可参加本次考试。
对考前身体状况异常和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考生,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考前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报告,并由考点防疫副主考依据本地防疫工作要求,结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意见,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3.如考生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二)考试期间疫情防护
1.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当天需提前(准考证上考试时间)40分钟到达重庆经贸职业学院进行身份检录,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健康情况声明书、体温自我检测登记表方可进入考场参考。
考场实行封闭管理,考试期间只准考生本人步行进校,家长亲友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自觉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指挥。所有进入考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体温测量并使用教室配备的消毒洗手液进行洗手消毒。接受体温测量时须有序进行,严格控制人员行进速度和间距。所有考生、考试工作人员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场。
2.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后由考生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普通考场监考员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隔离考场的监考员及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服、医用防护口罩和一次性手套等,必要时可穿戴防护服。
3.考试过程中考生自感体温异常应举手向监考员示意,若出现严重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由学校专业人员进行个案研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需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未出考点),经招生考试机构批准予以补齐。
(三)温馨提示
1.考试期间,请考生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人员聚集。考试过程中,如出现不适症状应及时报告监考人员。
2.考生散场时要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
3.所有考生须承诺遵守国家、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遵守疫情防控组考工作要求,配合完成工作部署,诚信考试。
四、落实责任追究: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职责不明,措施不力,推卸责任的。
(2)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不遵守纪律,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舞弊的。
(4)不坚守工作岗位,不履行工作任务的。
希望全体考试工作人员做好工作、恪尽职守、忠实忠诚、严守岗位、严谨严格、精益求精。
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笔试监考流程和注意事项
3.《健康情况声明书》
4.《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
教学工作部
2021年9月17日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教育部第33号令)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附件2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
2021年高职单招文化素质测试
监考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考试流程
1.笔试时间(10月10日14:00-16:00)
2.10月10日13:00在考务办公室(1109教室)领取金属探测仪和试卷(必须两位监考老师同时在场,才能领取试卷)。
3.13:30考生入场
监考员1负责组织考生签到,并要求考生将考试无关的用品统一放到指定的地方;
监考员2负责在考场门口检查考生证件(身份证和准考证,二证缺一不可),仔细核对是否本人参考。
4.13:45由监考员1负责宣读《考生须知》。
5.13:55启封试卷,分发答题纸和试卷。
6.14:00考试正式开始。
7.16:00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必须收齐所有考生的试卷和答题纸,方可让考生离开考场。
8.试卷和答题纸检查无误后,统一到1109教室进行试卷封装。
二、注意事项
1.14:30以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考试中途不得离场,不得提前交卷。
2.每个试卷袋是30份试卷和答题纸,如果出现试卷看不清或差试卷的情况,请及时与考务人员联系。
3.如有缺考的考生,请监考老师将答题纸的信息填写清楚。
4.、考试途中如有考生违纪或作弊的情况,请一名监考老师带到考务办公室(1109教室)进行处理。
5.整个考试过程中会有工作人员来巡考,请各位老师不要玩手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6.本次考试答题纸将全部进行封装,所有考场的答题纸装订完毕后贴上封条,装入试卷袋,并将整个试卷袋封装好,经考务工作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
三、考场布置
1.请监考老师在黑板上书写以下内容:
重庆市2021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文化素质测试
考点名称:重庆经贸职业学院
考试时间:14:00-16:00
考 场:第X考场
准考证起止号:205083XXXX—205083XXXX
2.所有座位签按照S形进行布置粘贴。(单人单桌)
3.布置考场时检查教室书籍是否全部带走,教室卫生是否整洁干净,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考务人员联系。
4.在教室前面安排桌椅放考生的随身物品。
5.所有门贴统一张贴在考场门口旁边的墙上。
6.布置考场和领取资料的时间为10月9日下午2:30,地点是1109教室,布置完成后经考务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联系人:文竹18696996721 余春锦139996981570
附件3
健康情况声明书
本人已知晓并理解、遵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关于考生个人(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并做如下声明:
(一)本人不属于疫情防控要求14天强制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或自我隔离期内的人群。
(二)本人在考前14天内如实填写“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体温和个人健康情况均正常。
(三)考试过程中如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不适情况,我愿自行放弃考试或遵守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到指定区域考试。
本人保证以上声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知悉我将承担瞒报的法律后果及责任。
声明人(签字):
日期:
联系电话:
附件4
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
考生姓名: 身份证号:
序号 | 日期 | 体温 |
考前14天 | ||
考前13天 | ||
考前12天 | ||
考前11天 | ||
考前10天 | ||
考前9天 | ||
考前8天 | ||
考前7天 | ||
考前6天 | ||
考前5天 | ||
考前4天 | ||
考前3天 | ||
考前2天 | ||
考前1天 |
注:考试当天考点入场检查时需上交本表,每位考生每科目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