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填报
步骤
院校对比

重庆旅游职业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3-85086111,023-85086683

官方网址:http://www.cqvit.com http://www.cqvit.com/html/12/Index.shtml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重庆旅游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6-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49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重庆旅游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316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新城职教园区(正舟大桥旁)

  邮政编码:409000

  第六条 学院概况: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10]16号)批准,教育部备案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职业学院,是重庆唯一的一所公办旅游类高职专科院校。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学院位于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新城职教园区,毗邻美丽的黔江峡谷公园,距舟白机场2公里,离渝怀铁路黔江火车站3公里,距渝湘高速黔江南站4公里。师资精良,设施齐全,配备有满足需要、结构优化、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学院占地面积506亩,已建成了近12万平方米的教学、办公、生活等功能用房(有重庆第二大图书馆),并配置了齐全的设施设备。理念创新,特色鲜明,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现状,结合自身实际,在办学思想、培养目标、育人模式、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创新理念思路,特别是学生管理上提出了学生在校既是学生又是单位员工的“双重身份”管理模式;按照适应性、前瞻性、连贯性等原则设置旅游管理、生态旅游、旅游商务、酒店管理、艺术表演、艺术设计、机械工程、电子信息8个系,规划28个专业,今年开设导游、景区开发与管理、旅游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数控技术、应用电子技术6个社会需要、市场需求的专业。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0年国家核定我院高职专科招生计划400名,面向重庆、四川、贵州、新疆等省市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详细说明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市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录取规则:

  1.我院严格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录取。

  2.我院按照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原则录取。

  3.填报我院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院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

  4.凡报考我院的符合国家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降分)条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我院对考生的加分(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5.我院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6.我院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

  7.导游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无口吃,男生身高1.68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

  8.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

  9.录取期间,学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意愿,如已填志愿但征求意见时又放弃就读我院的考生,不予录取。

  10.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考生亦可在我院网站中查询。

  第四章 毕业证书

  第十条 毕业证的颁发: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的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4000—5000元/年/生,住宿费800—1200元/年/生。以重庆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

  第六章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办法

  第十二条 助学保障:

  1、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励等类别,按照相关规定评定和奖励;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银行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特困补助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处联系。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对所有新生进行入学条件的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23-85086111 传真:023-85086555

  邮箱:cqtvis@163.com 网址:http://www.cqtvi.com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未尽事宜,请与学院招生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