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自主招生章程
一、学院名称: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四、办学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99号。
五、颁发证书: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校名为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六、学院简介
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是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主办,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和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等院校。学院前身为合肥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JAC校区,自2000年起开始举办高职教育,2010年更名为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开设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焊接技术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整形技术、物流管理等专业。
学院坐落于国家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地328亩,总建筑面积9.5万平方米,其中实训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学院拥有现代化的学生实训中心,实训设备300多台套,实训汽车、叉车30多辆;拥有汽车营销实训中心、汽车维修实训室、汽车检测实训室、汽车整车装配实训室、发动机拆装实训室、发动机电喷实训室、自动变速箱实训室、安全气囊实训室、电动转向实训室、电工电子实训室、可编程控制实训室、数控机床维修实训室、计算机中心等各类校内实训室30多个;同时建立了以江淮汽车公司为主要实习场所的多个校外实习基地。
学院一直坚持“把学校当企业经营,把学生当品牌塑造”的办学宗旨,秉承“教育无他,爱与榜样而已”的教育理念,致力于教学管理模式的创新与探索,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教学方法,突出“双元制”教学,提升教学品质,并通过江淮汽车公司提供的良好实训实习条件,逐步形成了具有比较优势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学院已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并且依托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雄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建立了一支由企业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和技能专家组成的兼职教师队伍。
学院2003年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006年经安徽省劳动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008年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2009年经安徽省教育厅批准成为安徽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合作委员会(简称“A联盟” )的首批12家示范高职成员,2010年被安徽省政府授予国家级“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创新人才培训基地”,并多次被评为全国企业培训先进单位、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我院2012年作为安徽省行业内重点院校,经安徽省教育厅批准成为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院校。2012年与澳大利亚国际工商学院就机电一体化技术和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两个专业开展合作办学,学生在国内三年期间由中澳合作组织教学,获得高等职业证书文凭后,学生可赴澳大利亚学习一年,修满学位课程后获澳大利亚学士学位(国际认可)。
学院十分重视与其他高等院校的合作办学和交流,1995年与合肥工业大学、安徽省广播电视大学等高校合办继续教育专升本等学历教育,先后开办有汽车运用工程、市场营销、车辆工程等社会急需专业。我院2007年与意大利都灵理工大学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每年可选派我院优秀毕业生到国外学习,获得都灵理工大学大学文凭。
七、招生计划及专业
专业名称 |
学制 |
层次 |
招生计划 |
学费 |
住宿费 |
||
合计 |
招生类别 |
计划数 |
|||||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 |
三年 |
专科 |
50 |
理科 |
50 |
3900 |
800 |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
三年 |
专科 |
100 |
理科 |
50 |
3900 |
800 |
文科 |
50 |
3500 |
800 |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三年 |
专科 |
50 |
理科 |
50 |
3900 |
800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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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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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安徽省有关最新文件为准。
八、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应历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历届中职(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包括具有高中阶段学历的农民工、退役士兵、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参加我院自主招生的各类考生必须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2〕60号)文件要求,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考生凭高考考生号报名参加本院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享有普通高考录取考生一致的学历。
九、考生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1月21日——2013年4月3日。
2、考生登录我院自主招生报名网站http://www.jacedu.cn,进入自主招生网上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报名信息进行报名。
3、考生登录“报名信息确认”页面在线打印《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自主招生报名表》。
4、考生也可携带高考考生号和身份证原件到学院学生处现场报名。
(二)现场报名信息确认:
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需在2013年4月6日上午8:00—12:00携带报名相关材料到学院学生处进行报名信息的现场确认。
1、携带材料:
(1)加盖所在高考报名点(所在高中、中职学校或县教育局)公章的《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自主招生报名表》原件2份;
(2)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A4纸);
(3)一寸免冠照片5张(报名表上各贴1张,交3张,背面注明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4)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加盖所在学校公章的高中学历证明原件;历届高中、中职毕业生的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应届中职毕业生的加盖所在学校公章的学业成绩证明原件;
(5)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取的各类奖项、技能证书、加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以上材料如原件遗失,则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原发证单位公章。
3、现场报名信息确认完成后,缴纳报名考试费30元。
4、缴费后,现场领取准考证。
十、入学测试
(一)入学测试时间:4月6日下午13:00—17:00。
(二)测试方式和科目:
1、测试方式:笔试。
2、文科考生:
科目一:语文、数学、英语合卷(150分)。
科目二:文综(150分)。
3、理科考生:
科目一:语文、数学、英语合卷(150分)。
科目二:理综(150分)。
(三)考生成绩组成及计算方法:
总成绩=科目一成绩+科目二成绩+照顾政策加分。其中:
1、科目一、科目二测试内容为高中文化课知识,在安徽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学院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采用笔试方式。
2、照顾政策加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5分计算:
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在各市级技能比赛获前六名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10分计算: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省级技能比赛获前六名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20分计算: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国家级技能比赛获前六名者。
(4)考生如同一性质获奖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按其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十一、录取规则
(一)自主招生录取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总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本着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分专业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三)每位考生可填报两个专业,学院根据考生填报专业依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按照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到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不予录取。
(四)已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十二、违规处理及招生监督
(一)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所有参加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考生放心的选拔环境,确保自主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二)自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自主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纪检监察电话:0551-62296860。
(三)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自主招生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招生工作组负责将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确定的自主招生拟录取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网址:http://www.jacedu.cn),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五)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联系方式
(一)学院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99号。
(二)学院网址: http://www.jacedu.cn。
(三)招生电话:0551-62298688/62298691。
(四)招生部门:学生处。
(五)乘车路线:合肥市内乘坐快速公交1号线到滨湖世纪城站下车向西穿过高速公路立交桥200米(路南面);还可乘坐18路、26路公交车到新年村站下。
十四、相关事宜
(一)自主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同时进行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体检和入学资格复查。
(二)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三)未尽事宜由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