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北京体育职业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体育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87280851

官方网址:http://www.bjtzhy.org http://www.bjtzhy.org/bjtzhy/zsjy/zsjz/index.html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北京体育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2-04-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25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北京体育职业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体育局。

第三条  学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层次为专科(高职)。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北京体育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四条  学院本部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光彩北路4号,分校区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芦城乡政府路21号。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体育局主管领导、招生就业办公室、各系部、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作为学院招生的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根据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学院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综合考虑学院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及生源情况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学院调档比例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类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加分政策,考生政策性加分计入投档成绩,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4.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5.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和往届生限制,体检要求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2.学院招生各专业均要求考生身体质量指数(BMI指数)小于等于28,即: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小于等于28。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学费标准为6000元/学年。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1.学院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及学院相关规定,对于品学兼优的及家庭困难学生,学院设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和国家助学金(一等4500元/学年或二等2800元/学年)。

2.新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银行审批,可以办理校园地(生源地)助学贷款。

3.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4.学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每生每月享有60元生活物价补贴,全年按10个月发放。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1.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要求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2.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审查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新生入学后须接受复检,如发现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严重肢体损伤、精神心理类疾病等),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联系电话:010-87280851;010-87280848。

网    址:www.bjtzhy.org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