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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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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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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2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432 收藏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二O一一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邮政编码:510303;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30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 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在广东省内,我院体育类、美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提前第二批本科A类、普通类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本科A类录取分数线上录取;音乐类专科专业安排在提前第三批A类、普通类专科专业安排在第三批专科A类录取分数线上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和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本科文科类、理科类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本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出档顺序及“志愿优先,高分优先” 的原则,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招生计划已录满,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设置男女生招收比例。当同批投档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专科(高职)的计算机应用技术(BTEC计算机软件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BTEC嵌入式软件开发方向)、电子信息工程技术(BTEC教育方向)、商检技术(BTEC教育方向)、生物技术及应用(BTEC教育方向)和旅游管理(BTEC教育方向)专业原则上只录取有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出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除本条款上述专业外)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音乐类和体育类专业分档原则:对出档考生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

    总分=文化成绩(含照顾加分)×30%+术科统考成绩×70

    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请查看《广东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学费标准:

    专科: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音乐类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BTEC教育方向专业:每生每年13500元。本科: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3800元;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4300元;美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年4300元。

    住宿费标准:

    海珠校区住宿费标准:700元~1650元,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定;花都校区住宿费标准: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奖、贷、助、补、勤” 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承诺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深造机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协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一)根据政府有关政策,设置国家奖学金(8000/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人)、国家助学金(2000/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设置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年1200元、二等奖学金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年500元)。

    (三)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协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纪委。

    联系人:冯肇华。

    监督电话:02034115850

    传真号码:02034115850

    电子邮箱:jj@gdei.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 0203411332734113555

    传真号码:02034113555

    电子邮箱:zsb@gdei.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ei.edu.cn/

    招生网址:http://web.gdei.edu.cn/zsb/

 

第十章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于2011314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2011年普通高考本校本、专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授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