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18年专科升本科招生简章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宁夏大学主办的全日制本科院校。
为保障学院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维护学院、考生的正当权益,本着依法治招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宁教高〔2011〕170号)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部标代码:13325)
第二条 学校校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招生原则: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学院各专业原则上外语语种以英语为主。
第七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八条 录取规则:
(一) 调阅档案比例。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比例调档。
(二) 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志愿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录取计划数由高到低录取。
(三)对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分进档考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已录取的新生,在进校三个月内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复查;凡发现考试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通知书并告知本人。所有被录取的考生由宁夏教育考试院按程序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其下设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承担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院设有综合奖学金,奖金额度为500元至1500元不等,专门用于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另外,在校学生可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生特点、专门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另外,在校学生可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平均每生每学年3000元)。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合格者,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文、理工科12000-13000元/学年;住宿费800-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国家普通高校专科升本科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
学院招生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