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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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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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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783 收藏

  2017年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填报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代码:14222

  第五条 学校地址:西安市秦渡镇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概况: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医学类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位于西安市秦渡镇,占地783亩,建筑面积42.4万平方米,各类在校生14568人。2015年12月,被确定为省级示范立项建设院校。学校开设有8个专业,其中护理和口腔医学专业被确定为省级重点专业。2012年学校被教育部、卫生部确定为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承担“3+2”专科临床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是陕西省首批该项目试点高校。护理专业被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确定为“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药学专业被省教育厅批准为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学校有各专业实验室134个,实训仪器设备总值6942万元。学校直属西安医专附属医院占地300余亩,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三级综合医院。学校利用校院一体的办学优势,实现 “教学做”合一的教学模式提供了保障;附属医院是校内实训基地,也是“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基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委员会,听取招生工作汇报,发挥招生监督作用,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招生办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

  第十条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编制招生计划、招生录取、规范发放录取通知书和日常招生接待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考生通过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凡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者优先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考生时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录取时,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第一志愿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考试分数高低排序确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如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享受照顾条件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或减分投档的,我校均予以认可。在高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与计划严重不平衡,经与生源地省(市)级招生部门协调,同意后将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录取考生不限制语种限制,但入校之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五章 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由我校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资助政策

  助学金:一等3500元/生;二等2500元/生。 奖学金: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优秀的学生,8000元/生。

  励志奖学金: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做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资助政策

  学校奖学金:一等3000元/生,二等2000元/生,三等1500元/生。

  校内勤工俭学:根据工作岗位,工资400—900不等。

  第二十三条 家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等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学费90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9-81483333 81483456 88225974

  传 真:029-8148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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