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2012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2012年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简介
第五条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学校代码:13379。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七条学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八条办学地点:山东师范大学校本部(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8号)。
第九条学校概况: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是2005年6月经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
学院位于山东师范大学校本部,建有适应现代教学需要的教学楼、多媒体实验室、图书馆、室内外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教学科研条件先进,图书资料丰富,公共服务设施完备,校园环境清静优雅,是广大学子成长成才的理想之地。
学院面向山东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紧紧依托山东师范大学的整体办学优势和优质教育资源,依据“以人为本,人人成才”的办学理念和“创新品质,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加强基础、注重素质、突出能力,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专业基础扎实,应用实践能力强,富有理想与责任,富有创新品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连续三年取得优异成绩,32人次获省级奖励10项。
素质精良、德才兼备的师资队伍,精干高效、严谨规范的管理队伍,底蕴深厚、氛围浓郁的校园文化,营造出优越的人才培养环境,确保了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严格管理、从严治教,形成了“笃行守信、勤学善思、学以致用、奋发有为”的良好学风,确保了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竞争力。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学院适应山东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合理设置学科专业,现设有汉语言文学、新闻学、英语、朝鲜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科学、广播电视编导、数学与应用数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应用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电子信息工程、生物技术、动画、化学工程与工艺、旅游管理共19个本科专业,以及语文教育、英语教育、旅游管理、计算机教育、数学教育、艺术设计(动漫艺术方向)等6个专科专业。专业设置涵盖文、理、工、管理、经济五大学科门类。
学院依托母体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先后与加拿大皇家大学、韩国又石大学、美国东田纳西州立大学等国外高校进行“2+2”联合培养试点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就学空间。
第三章招生录取
第十条招生机构:学院成立由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政策:按照山东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山东省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我院招生计划数面向山东省招生。公布招生计划:一是我院将计划报由山东省招生管理部门以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院通过学院网站、省内宣传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录取原则:学院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文化总分相同的,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体检情况安排专业。
录取结束及时在山东师范大学网站(http://www.sdnu.edu.cn/)公布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1、收费标准: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2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2、退费规定:退学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执行。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费标准如有变动,届时按山东省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学院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的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省招生,学生修满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授予国家统一颁发的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毕业证书。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