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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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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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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www.sdzzvc.edu.cn/ http://zsc.sdzzv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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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 2022-05-1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357 收藏

枣庄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为保证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枣庄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枣庄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419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祁连山路2169号

第六条  学院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枣庄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枣庄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枣庄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我院2022年各招生专业层次为专科(高职)、学制三年。

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山东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入校后开设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中护理(定向培养赴日就业)班、护理(校企合作)班、现代物流管理(校企合作)班开设日语,口腔医学(中外合作办学)班、护理(中外合作办学)班开设韩语、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班开设德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中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山东、福建、广东),按投档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其中口腔医学、护理、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根据各专业计划数,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当投档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其他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3.新生入学后,其它专业考生不允许转入口腔医学、护理、康复治疗技术专业,且口腔医学、护理、康复治疗技术之间不可以互转。

4. 我校所有专业对夏季高考考生的选考科目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资格审查,对体检不合格、或资格有问题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枣庄职业学院

2.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枣庄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中如果有与上级教育部门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枣庄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枣庄新城祁连山路2169号

 编:277800

联系电话:0632—8699266

 址:http://www.sdzzvc.edu.cn/

 箱:sdzzv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