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2-23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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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深化完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中医药大学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浙江中医药大学始创于1953年,于1959年6月正式成立浙江中医学院。学校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建立了从学士、硕士、博士到博士后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六条学校全称: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省代码:0012)。 第七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 第八条学校地址:滨文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310053)、富春校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百川街260号,31140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研究、制定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作出决策。 第十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职能组协同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咨询电话:0571-86613520。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613517。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面向浙江省招生,总计划数120名。招生专业计划、选考科目要求、学制如下表:
注: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学费以院校2023年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报考基本条件
(一)已经参加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
(二)专业志向明确,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三)考生选考科目符合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四)学业水平测试(10科)各科目成绩不低于D等,同时综合素质评价须不低于B等(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各科学考等级不低于C等,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如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亦取最高等级科目成绩计入,自选综合不计分,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折算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A等计10分,B等计7分,C等计4分,D等及以下不计分;
(五)按上述基本条件,考生报考各专业的要求为:
报考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系统提供为准,考生须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无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报名途径与要求
(一)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请登录浙江中医药大学校园网首页(https://www.zcmu.edu.cn)或浙江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zsb.zcmu.edu.cn),点击“三位一体招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符合A类和B类(专项条件)的考生,请务必填报B类。并提交相关材料的扫描件或清晰端正照片,考生应在截止报名前完成资料上传并确认材料准确和完整,无须邮寄纸质材料。具体上传材料项目如下:
1.《考生诚信承诺书》,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后签字上传;
2.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打印后由就读中学校长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上传;
3.身份证正反面上传;
4.B类考生须将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5大类专项条件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上传。
(二)我校今年安排6个专业开展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生只能选择1个专业填报,个人选考科目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三)考生诚信要求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选拔程序与综合测试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评审:由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符合报考条件并报名成功的考生中根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竞赛成绩与高中阶段获奖情况、选考科目符合个数等确定入围我校综合测试的考生名单,通过材料评审的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6倍。材料评审结果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考生也可以通过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查询。申请材料评审时,所列各专业报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以报名截止日期已取得的成绩为准。 符合报考条件的A类考生按照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得分从高到低选拔产生入围面试名单,在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相同情况下,则按照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单科成绩等第情况排序,其中中医学(5+3一体化)、中医康复学专业排序为:数学、语文、化学、生物学、英语、物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技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排序为:数学、语文、化学、生物学、英语、物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技术;护理学专业排序为:语文、数学、英语、化学、生物学、历史、思想政治、地理、物理、技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排序为:数学、语文、英语、化学、生物、物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技术。 学考折算成绩100分报考中医学(5+3一体化)、88分及以上报考中医康复学、85分及以上报考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护理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考生和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B类考生,优先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测试资格,不占通过材料评审的人数比例。 第十七条综合测试办法:通过材料评审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综合测试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以考察学生综合素质、专业基础素养、专业潜质,综合测试满分为100分。 综合测试结束后,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综合测试成绩须不低于60分)。考生可以通过报名系统查询综合测试成绩。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考生须参加2023年高考考试,选考科目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入围考生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填报三位一体志愿。在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三位一体志愿时须将浙江中医药大学填写为第一志愿,且需填报三位一体综合测试入围专业,不允许跨专业填报。 第十九条根据入围考生志愿填报情况,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高考总分位次号、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得分、选考科目相符科目数。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5%+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5%+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 “综合成绩”中计算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以最终所得成绩为准。 第二十条若招生专业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该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报考中医学(5+3一体化)专业高考总分不低于浙江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中医康复学、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护理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考生高考总分不低于浙江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的90%。 第二十一条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转专业政策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原则上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和材料上传时间: 2023年3月1日9:00—2023年3月12日16:00 (二)查询入围面试资格、网上缴费时间: 2023年3月23日—2023年3月30日 (三)准考证打印时间(考生自主打印): 2023年4月8日—2023年4月15日 (四)报到和综合测试时间: 2023年4月15日(具体以通知为准) (五)综合测试成绩查询时间: 2023年4月25日
第七章 入学资格复查、报考费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收取报考费140元/生。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报名费不予退还。学校不设现场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测试资格,不能参加综合测试。缴费办法以报名网站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享受与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学生同等的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 邮编:310053 咨询电话:0571-86613520 电子邮箱:zsb@zcmu.edu.cn 学校网址:www.zcm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s://zsb.zcmu.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 https://swytbm.zcmu.edu.cn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浙江中医药大学始创于1953年,于1959年6月正式成立浙江中医学院。学校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建立了从学士、硕士、博士到博士后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六条学校全称: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省代码:0012)。 第七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 第八条学校地址:滨文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310053)、富春校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百川街260号,31140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研究、制定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作出决策。 第十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职能组协同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咨询电话:0571-86613520。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613517。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面向浙江省招生,总计划数120名。招生专业计划、选考科目要求、学制如下表:
类别 | 招生专业 | 计划数 | 选考科目要求 | 学制 |
普通类提前录取 | 中医学(5+3一体化) | 20 | 化学或生物学 | 5 |
中医康复学 | 20 | 物理或化学或生物学 | 5 |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20 | 化学或生物学 | 4 | |
护理学 | 20 | 化学或生物学或历史 | 4 |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20 | 物理 | 4 | |
公共事业管理 | 20 | 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 4 |
专业名称 | 报考条件 |
中医学(5+3一体化) | A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折算分数不低于85分;B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折算分数不低于78分且符合专项条件之一者*。 |
中医康复学 | A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折算分数不低于79分;B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折算分数不低于72分且符合专项条件之一者*。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A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折算分数不低于61分;B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折算分数不低于54分且符合专项条件之一者*。 |
护理学 |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
公共事业管理 | |
*专项条件:(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中学生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中学生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三等奖及以上(不含A组、B组获奖)。(2)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不含青少年科技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获全国三等奖及以上或同一赛事省级二等奖及以上。(3)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在“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三等奖及以上。(4)艺术特长类:中学阶段(含初中)获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或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个人项目三等奖及以上;或高中阶段在省级教育、文化部门举办的中学生艺术赛事中获得个人项目二等奖及以上。(5)体育特长类: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跆拳道、体育舞蹈、定向越野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 |
第五章 选拔程序与综合测试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评审:由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符合报考条件并报名成功的考生中根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竞赛成绩与高中阶段获奖情况、选考科目符合个数等确定入围我校综合测试的考生名单,通过材料评审的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6倍。材料评审结果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考生也可以通过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查询。申请材料评审时,所列各专业报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以报名截止日期已取得的成绩为准。 符合报考条件的A类考生按照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得分从高到低选拔产生入围面试名单,在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相同情况下,则按照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单科成绩等第情况排序,其中中医学(5+3一体化)、中医康复学专业排序为:数学、语文、化学、生物学、英语、物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技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排序为:数学、语文、化学、生物学、英语、物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技术;护理学专业排序为:语文、数学、英语、化学、生物学、历史、思想政治、地理、物理、技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排序为:数学、语文、英语、化学、生物、物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技术。 学考折算成绩100分报考中医学(5+3一体化)、88分及以上报考中医康复学、85分及以上报考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护理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考生和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B类考生,优先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测试资格,不占通过材料评审的人数比例。 第十七条综合测试办法:通过材料评审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综合测试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以考察学生综合素质、专业基础素养、专业潜质,综合测试满分为100分。 综合测试结束后,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综合测试成绩须不低于60分)。考生可以通过报名系统查询综合测试成绩。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考生须参加2023年高考考试,选考科目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入围考生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填报三位一体志愿。在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三位一体志愿时须将浙江中医药大学填写为第一志愿,且需填报三位一体综合测试入围专业,不允许跨专业填报。 第十九条根据入围考生志愿填报情况,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高考总分位次号、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得分、选考科目相符科目数。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5%+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5%+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 “综合成绩”中计算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以最终所得成绩为准。 第二十条若招生专业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该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报考中医学(5+3一体化)专业高考总分不低于浙江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中医康复学、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护理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考生高考总分不低于浙江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的90%。 第二十一条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转专业政策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原则上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和材料上传时间: 2023年3月1日9:00—2023年3月12日16:00 (二)查询入围面试资格、网上缴费时间: 2023年3月23日—2023年3月30日 (三)准考证打印时间(考生自主打印): 2023年4月8日—2023年4月15日 (四)报到和综合测试时间: 2023年4月15日(具体以通知为准) (五)综合测试成绩查询时间: 2023年4月25日
第七章 入学资格复查、报考费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收取报考费140元/生。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报名费不予退还。学校不设现场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测试资格,不能参加综合测试。缴费办法以报名网站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享受与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学生同等的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 邮编:310053 咨询电话:0571-86613520 电子邮箱:zsb@zcmu.edu.cn 学校网址:www.zcm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s://zsb.zcmu.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 https://swytbm.zcmu.edu.cn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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