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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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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www.xjust.edu.cn/ http://www.xjust.edu.cn/zs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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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44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2、学校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路360号。

  3、邮政编码:841000。

  4、办学类型、层次:新疆财经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财经类院校,学院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涵盖经、管、法、文学等学科。

  5、院校代码:13561。

  6、上级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学历待遇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设立由学院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构成为: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相关招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教师、学生代表,另学院还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院录取现场,并对考生及家长设立开放日,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由校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坚持标准,严把招生入口关,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录取。

  第十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学院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布的相应录取批次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 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院分省、分语种、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经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将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二条 考生必须具有报考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志愿,并达到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录取考生志愿优先,各志愿无分数差。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浙江省生源报考本院,按该省2017年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内,跨省区招生计划执行相关省市招生委员会录取规定,如计划生源不足时,缺额计划调回新疆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调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在此范围内,由学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41号令)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学院招生公示栏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学院2017年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待自治区发改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除执行高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社会团体、个人资助等政策外,还设立学院奖学金及评优奖励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1、高校国家奖学金 8000元/生/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生/年;

  3、高校国家助学金 一等5000元/生/年、二等4000元/生/年、三等3000元/生/年;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

  5、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一等3000元/生/年、二等2000元/生/年、三等1000元/生/年;

  6、学院奖学金 一等5000元/生/年、二等3000元/生/年;

  7、评优(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励;

  8、社会各界及个人捐助助学资金。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院面向全国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十三条 考生直接在高考志愿本科院校相应批次明确填写“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专业”,并注明准确的联系方式(家长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学院在录取期间如有问题便于与考生及家长联系。

  第二十四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学制四年。民考汉考生插入汉语班学习;双语班考生入双语班学习,民语言考生预科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本院2017年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本院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往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招生办公室工作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街237号

  邮编:830026

  联系电话:0991-7842275

  传 真: 0991-7842275

  咨询电话: 0996-8663107、8663108

  网 址: http:// www.swxy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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