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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对比

湛江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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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759-3263968,0759-3871311

官方网址:https://www.zjkju.edu.cn/ http://zs.zjkju.edu.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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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5-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28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622

  第五条 学院地址:

  湛江市麻章区学智路二号;邮政编码:524094

  湛江市麻章区雷湖大道湛江教育基地;邮政编码:524084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我院是本科办学层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我院招生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总计划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根据各省(市、区)上线生源和分数线以上考生投档情况,经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适当使用本科预留计划录取已投档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照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新生入学后,除日语专业外的其他专业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分档时,对已投档考生按考生高考的文化总分(占40%)及术科分(占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我院术科类(包括音乐、美术)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舞蹈编导专业在广东省招生时,术科分使用我校组织的单独考试成绩,对已投档考生按考生高考的文化总分(占30%)及校考术科分(占7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对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对符合国家和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美术类专业要求:不招色盲考生。

  园林、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要求:不招色盲考生。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本科学费标准:动画、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音乐学、舞蹈编导、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学费23000元/生·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信息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金融工程、汽车服务工程、城乡规划专业21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20000元/生·学年。(2017年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参见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1500元(不含水电费),具体以实际安排入住宿舍楼的收费标准执行;学院为入学新生赠送学生保险、床上用品、军训服、运动服、校园智能卡。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项目包括:

  1.设立本科优秀新生奖学金,奖金为2000-5000元。(只面向广东省考生)

  2.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一、二、三等,最高奖金2000元/学年;总获奖面超过30%。

  3.设立特困生助学金: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资助。

  4、设立优秀贫困生奖学金:最高奖励金额2000元/人/学年。

  5.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努力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不断增加助学岗位,尽可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莫烈

  监督电话:0759-3871381

  传真:0759-3871313

  电子邮箱:cjdangban@sina.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9-3263968 3871311 3151689 3151699

  传真:0759-3151733

  电子邮箱:CJ12622@126.com

  学院网址:http://www.gdcjxy.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于2017年5月22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委托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