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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对比

东莞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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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769-23382108,0769-23382107

官方网址:https://csxy.dgut.edu.cn/ http://zjc.ccdg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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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582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我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844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学院路251号,邮政编码: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业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全日制毕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本科层次在广东省第二批B线、部分省份第三批录取;专科(高职)层次在广东省第三批B线、3+证书批次录取,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1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依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关于志愿投档的规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依据考生报考志愿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

  专业录取按考生志愿顺序优先为原则。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英语加试:英语、国际经济贸易专业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规定须加试英语口试的专业,英语加试成绩要求D级以上。

  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考生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考生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考生报考我院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原则。

  1.文化考试成绩要求: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以上。

  2.本科表演(音乐表演)、表演(舞蹈表演)专业录取: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按照省联考成绩择优录取;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按照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3.专科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先从文化分达到省最低控制线且第一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中,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所有第一专业志愿均分档完后,按上述规则依次进行第二、三、四、五专业志愿的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900-1600元。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为了培养我院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情操和社会竞争力,我院设立了学校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等。

  1. 校园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300元到3000元不等。

  2.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3. 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

  4. 鸿发奖(助)学金:由鸿发集团在我院设立鸿发奖学金5000元/人/年,鸿发助学金3000元/人/年。

  5. 其它:学校还通过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联系人:黄阳辉

  监督电话:0769-22623205

  传真:0769-22623205

  电子邮箱: wwhyh@tom.com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69-22680795

  传真号码:0769-22680859

  电子邮箱: cityczs@dgut.edu.cn

  学院网址:http:// csxy.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 csxy.dgut.edu.cn/zsb

  招生留言板:http://csxy.dgut.edu.cn/guestbook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于2010年3月17日由院长、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0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授权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