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湖南文理学院、长沙师范学院、湖南城市学院、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建设,2017年,我省继续实施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公费培养、定向定期服务”的原则,为我省县以下农村小学培养本科层次小学教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为县以下农村小学培养热爱教育事业、基础知识宽厚、专业知识扎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实施素质教育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能力的本科层次小学教师。
二、招生计划与培养学校
(一)招生计划及种类
2017年,全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2338人。根据项目计划来源,省级项目计划招生计划2018名,市州项目计划招生计划320名。根据培养目标需要,招生计划分为普通招生计划、定向到乡镇任教招生计划和定向到民族乡招生计划三类。
1.普通招生计划
普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普通计划”)面向申报定向培养需求计划的县(市、区)招生,按照“从县(市、区)招生、回县(市、区)就业”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确定招生来源计划,学生毕业后回所定向的县(市、区)县以下农村小学任教,服务期限不少于8年;招生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拟录取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培养学校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学生毕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落实其任教岗位和编制。
2.定向到乡镇任教招生计划
定向到乡镇任教招生计划(以下简称“乡镇任教计划”)面向申报定向培养需求计划的县(市、区)招生,按照“从县(市、区)招生、回乡(镇)就业”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确定招生来源计划,学生毕业后回所定向的乡(镇)小学任教,服务期限不少于8年;招生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拟录取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培养学校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学生毕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落实其任教岗位和编制。
3.定向到民族乡招生计划
定向到民族乡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民族乡计划”)面向申报定向培养需求计划的县(市、区)的民族乡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按照“从乡招生、回乡就业”的原则,以民族乡为单位统一确定招生来源计划,学生毕业后回所定向的民族乡小学任教,服务期限不少于8年;招生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拟录取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学生毕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落实其任教岗位和编制。每个民族乡的年度招生计划不超过1名。
按照我厅《关于申报2017年湖南省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需求计划的通知》(湘教通〔2017〕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需求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7〕79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各市州向我厅申报的2017年公费定向培养招生需求建议计划,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我厅编制了《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分市州分县市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表》(附件1),现予下达。招生计划下达后,一律不再追加或调整招生计划。
(二)培养学校
省级项目计划的培养工作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湖南文理学院、长沙师范学院承担,市州项目计划的培养工作由湖南城市学院承担。
三、招生专业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的招生专业为: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小学教育。
四、培养模式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采用二·四分段的培养模式。
(一)学生入学后前2年注册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籍;中职阶段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培养学校颁发中职层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参加当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考试成绩达到省当年划定录取分数线的,经正式办理高考录取手续后升入本科层次学习4年,招生计划纳入当年全省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计划。本科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培养学校颁发四年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对于当年参加了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成绩未达到当年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原签订的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终止,不再进行后续阶段培养,自谋职业。
五、培养经费
根据项目计划来源,省级项目计划的培养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70%,县级财政承担30%;市州项目计划的培养经费由有关市州级财政承担。
六、报名对象及条件
(一)普通计划
报考普通计划志愿的报名对象应是持招生来源计划所确定的县市区户籍的2017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截至2017年8月31日,年龄未满18周岁(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2.热爱祖国,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3.参加了户籍所在市州的中考,且考生中考总成绩(科目口径与户籍所在县市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所包含的科目一致)不低于招生当年户籍所在县市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没有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则按市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下同)计划内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其中有两所及以上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应不低于其计划内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的平均值。
4.身体健康,体格条件经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
5.热爱小学教育事业,自愿报考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定向师范生”),且保证毕业后服从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县以下农村小学任教不少于8年。
(二)乡镇任教计划
报考乡镇任教计划志愿的报名对象应是持招生来源计划所确定的县市区户籍的2017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章第(一)节第1、2、3、4条规定。
2.热爱小学教育事业,自愿报考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且保证毕业后服从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在乡镇任教计划所定向的乡镇小学任教不少于8年。
(三)民族乡计划
报考民族乡计划志愿的报名对象有关条件按以下政策执行:
1.报名考生享受加分政策,具体办法是:
(1)按本章第(一)节第3条规定,考生加分幅度为中考所含科目满分之和的10%,考生所获加分可任意分别加入其相关科目的中考成绩。
(2)县市区教育(体)局应根据本县市区情况,在确定当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没有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则按市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控制线(等第)的同时向社会公布具体的加分办法。
(3)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具体加分办法公布后3天内,向其所在县市区教育(体)局提供其书面的具体加分意见,具体时间由县市区教育(体)局规定。
(4)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民族乡计划志愿时,使用加分后的中考成绩。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同时填报了非民族乡计划志愿的,其参加非民族乡计划志愿的招生录取工作时,不享受加分政策,只能使用其原始的中考成绩。
2.报名考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招生来源计划所确定的民族乡户籍。
(2)民族成分为少数民族。
(3)具有在本民族乡学校就读的完整的一至九年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且为2017年应届初中毕业生。
(4)符合本章第(一)节第1、2、4条的规定。
(5)参加了户籍所在市州的中考,且中考总成绩在加分后符合本章第(一)节第3条的有关规定。
(6)热爱小学教育事业,自愿报考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且保证毕业后服从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在民族乡计划所定向的民族乡小学任教不少于8年。
七、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公布招生计划
年度招生计划下达后,县市区教育(体)局、初中学校和培养学校应利用报纸、海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二)个人自愿报名
1.普通计划
报考普通计划志愿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持本人户口簿(含经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名确认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学生素质报告表(或学生手册)到所在毕业学校报名,其中在户籍所在市州范围内异地就读(异地就读是指未在本人户籍所在县市区初中学校就读,下同)、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应持本人户口簿(含经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名确认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学生素质报告表(或学生手册)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体)局报名。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按《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附件2)栏目及有关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报考的培养学校、招生专业志愿和其他有关信息,并贴好相片。
2.乡镇任教计划
报考乡镇任教计划志愿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个人自愿报名的办法参照本节第1条,但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填写报考志愿时,必须根据乡镇任教计划填写招生专业和所定向的乡镇名称。
3.民族乡计划
报考民族乡计划志愿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个人自愿报名的办法参照本节第1条,但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填写报考志愿时,必须根据本人户籍所在民族乡的民族乡计划填写招生专业和所定向的民族乡名称。异地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不符合报名条件。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填写报考志愿时,只能根据本县市区的招生计划报考一个培养学校,在该校的招生计划中,普通计划、乡镇任教计划、民族乡计划的志愿均可同时填报。应届初中毕业生可根据前述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在各培养学校、各类招生计划、各招生专业中进行选择,最多填报一个培养学校,最多填报该培养学校的2个招生专业志愿,其中1个为直接志愿,1个为服从志愿。直接志愿报考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3个专业的考生,不得将上述其余2个专业作为服从志愿填报,但可以在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小学教育8个专业中选择1个专业作为服从志愿填报;直接志愿报考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小学教育8个专业的考生,可以从上述其他7个专业中选择1个专业作为服从志愿填报,如确有音体美特长,也可以从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3个专业中选择1个专业作为服从志愿填报 。报考本文所下达的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我省其他类型的公费定向师范生。
(三)毕业学校初审推荐
《报名登记表》填写完毕后,考生所在的初中毕业学校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依据其在校表现情况和学业成绩,在《报名登记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将具备报考资格考生的《报名登记表》和户口薄(复印件)上报县市区教育(体)局。
在户籍所在市州范围内异地就读、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体)局报名的考生,由其所在的初中毕业学校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依据其在校表现情况和学业成绩,在《报名登记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将具备报考资格考生的《报名登记表》报送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体)局。
(四)县市区教育(体)局初选及市州教育(体)局审核
1.县市区教育(体)局初选
(1)普通计划
根据湘政办发〔2015〕114号文件精神,2017年,当普通计划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数>5时,继续试点实施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按我厅《关于做好2015年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15〕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①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数≤5时
县市区教育(体)局在审查各校推荐考生报考资格的基础上,分培养学校,在填报了该培养学校普通计划志愿的所有考生中,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直接志愿,按照省下达招生来源计划数的规定比例,分招生专业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综合测试的初选考生名单(结果遇有小数时一律余进);具体比例为: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3个专业的比例为1:3,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小学教育8个专业的比例为1:2。如填报该培养学校该招生专业直接志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人数,则所有填报了该培养学校该招生专业直接志愿的考生全部列入初选考生名单,同时从尚未列入初选考生名单的所有推荐考生中,选择填报了该培养学校普通计划服从志愿且同一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补充,直至达到规定比例人数。调剂补充后仍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的,按实际推荐的合格人数确定。一名考生最多只能列入一个招生专业的初选考生名单。在服从志愿中填报了该培养学校普通计划志愿的民族乡少数民族考生如需调剂补充到该培养学校普通计划的招生专业,只能使用其原始中考成绩(不享受加分政策),且其原始中考成绩应符合第六章第(一)节第3条的规定,否则不能进行调剂补充。
②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数>5时
县市区教育(体)局在审查各校推荐考生报考资格的基础上,分培养学校,在填报了该培养学校普通计划志愿的所有考生中,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直接志愿,根据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按照省下达招生来源计划数的规定比例,分招生专业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综合测试的初选考生名单(结果遇有小数时一律余进);具体比例为: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3个专业的比例为1:3,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小学教育8个专业的比例为1:1.5。如填报该培养学校该招生专业直接志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人数,则所有填报了该培养学校该招生专业直接志愿的考生全部列入初选考生名单,同时从尚未列入初选考生名单的所有推荐考生中,选择填报了该培养学校普通计划服从志愿且同一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补充,直至达到规定比例人数;调剂补充前,如已确定的男、女初选考生比例人数未达到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规定的比例人数,则调剂补充时应结合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的政策调剂补充男女考生。调剂补充后仍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的,按实际推荐的合格人数确定。一名考生最多只能列入一个招生专业的初选考生名单。在服从志愿中填报了该培养学校普通计划志愿的民族乡少数民族考生如需调剂补充到该培养学校普通计划的招生专业,只能使用其原始中考成绩(不享受加分政策),且其原始中考成绩应符合第六章第(一)节第3条的规定,否则不能进行调剂补充。
(2)乡镇任教计划
县市区教育(体)局在审查各校推荐考生报考资格的基础上,分培养学校,在填报了该培养学校乡镇任教计划志愿的所有考生中,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直接志愿,按照省下达招生来源计划数的规定比例,分乡镇、分招生专业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综合测试的初选考生名单(结果遇有小数时一律余进);具体比例为: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3个专业的比例为1:3,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小学教育8个专业的比例为1:2(招生来源计划数≤5时)或1:1.5(招生来源计划数>5时)。如填报该培养学校该乡镇该招生专业直接志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人数,则所有填报了该培养学校该乡镇该招生专业直接志愿的考生全部列入初选考生名单,同时从尚未列入初选考生名单的所有推荐考生中,选择填报了该培养学校乡镇任教计划服从志愿且同一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补充,直至达到规定比例人数。调剂补充后仍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的,按实际推荐的合格人数确定。一名考生最多只能列入一个招生专业的初选考生名单。在服从志愿中填报了该培养学校乡镇任教计划志愿的民族乡少数民族考生如需调剂补充到该培养学校乡镇任教计划的招生专业,只能使用其原始中考成绩(不享受加分政策),且其原始中考成绩应符合第六章第(一)节第3条的规定,否则不能进行调剂补充。
(3)民族乡计划
县市区教育(体)局在审查各校推荐考生报考资格的基础上,分培养学校,在填报了该培养学校民族乡计划志愿的所有考生中,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直接志愿,按照省下达招生来源计划数的规定比例,分民族乡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使用加分后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综合测试的初选考生名单;具体比例为: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3个专业的比例为1:3,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小学教育8个专业的比例为1:2。如填报该培养学校该民族乡该招生专业直接志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人数,则所有填报了该培养学校该民族乡该招生专业直接志愿的考生全部列入初选考生名单,同时从尚未列入初选考生名单的所有推荐考生中,选择填报了该培养学校该民族乡计划服从志愿且同一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使用加分后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补充,直至达到规定比例人数。调剂补充后仍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的,按实际推荐的合格人数确定。一名考生最多只能列入一个招生专业的初选考生名单。
县市区教育(体)局将各培养学校各类参加综合测试的全部初选考生名单在有报名考生的全部学校公示3个工作日,并通过县市区主要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布。初选考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教育(体)局报市州教育(体)局审核。
2.市州教育(体)局审核
市州教育(体)局根据前述的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初选考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分培养学校分类填写《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普通计划)招生参加综合测试的初选考生信息表》(附件3)、《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乡镇任教计划)招生参加综合测试的初选考生信息表》(附件4)、《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民族乡计划)招生参加综合测试的初选考生信息表》(附件5),于7月11日前分别统一报送有关培养学校(含电子文档)。
(五)综合测试
考生应根据其报考志愿所确定的培养学校,参加相应培养学校的综合测试。综合测试以市州为单位,由各培养学校分别和市州教育(体)局共同组织实施。2017年,全省统一的综合测试时间为7月15日;综合测试分综合测试笔试和综合测试面试两部分,上午9:00—11:00进行综合测试笔试,综合测试笔试结束后进行综合测试面试。综合测试的具体程序、内容、要求及评分细则,由培养学校负责制定;培养学校应在综合测试开始前,将综合测试的有关程序、标准以及相应流程等向考生公布。综合测试的具体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培养学校与市州教育(体)局商定后,由市州教育(体)局通知考生。
综合测试笔试和综合测试面试的测试内容及成绩评定办法如下:
(1)综合测试笔试。主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初中阶段文化知识及运用能力。综合测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时量为120分钟。测试内容涵盖语文、数学、英语3个学科(课程),满分为100分,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的分值分别占总分的40%、40%和20%。综合测试笔试的命题、制卷和评卷由培养学校负责。综合测试笔试组考及考务工作由市州教育(体)局为主负责,培养学校协助。
(2)综合测试面试。主要考察测试考生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
专业志愿(含直接志愿和服从志愿)报考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小学教育8个专业的考生,综合测试面试的项目为教师发展潜质测试;专业志愿(含直接志愿和服从志愿)报考音乐学、美术学和体育教育3个专业的考生,综合测试面试的项目为教师发展潜质测试和专业发展潜质测试。
教师发展潜质测试的内容包括仪容举止、五官四肢、动作协调性、语言表达、身心素质等5个方面,测试结论按“合格”或“不合格”确定。教师发展潜质测试结论为“合格”的考生方能录取为公费定向师范生。考生参加教师发展潜质测试结论为“合格”的情形以下简称“面试合格”。
专业发展潜质测试主要测试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3个专业考生所具有的本专业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质,满分为100分。
参加综合测试面试的考生均须填写《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考生综合测试面试记载表》(以下简称《面试记载表》,附件6),经考生户籍所在地市州教育(体)局审核盖章后,携带该表参加综合测试面试。综合测试结束时,《面试记载表》留存培养学校,并在录取后存入考生个人档案。综合测试面试工作由培养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市州教育(体)局协助配合。
(六)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
1.普通计划
考生总成绩由中考成绩总平均分((考生中考总成绩÷所含科目的满分之和)×100,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下同)、综合测试成绩构成。报考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小学教育8个专业的考生总成绩为中考成绩总平均分(权重为0.5)、综合测试笔试成绩(权重为0.5)两项之和(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报考音乐学、美术学和体育教育3个专业的考生总成绩为中考成绩总平均分(权重为0.4)、综合测试笔试成绩(权重为0.3)、综合测试专业发展潜质测试成绩(权重为0.3)三项之和(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乡镇任教计划
报考乡镇任教计划志愿的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参照本节第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民族乡计划
报考民族乡计划志愿的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参照本节第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考生中考总成绩应使用其加分后的考生中考总成绩。
上述各类考生的总成绩由培养学校在综合测试结束后的3天内通知有关市州教育(体)局,市州教育(体)局再通知所辖县市区教育(体)局。
(七)体检
1.确定体检考生名单
(1)普通计划
① 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数≤5时
县市区教育(体)局依据本县市区的普通计划,根据考生志愿,分培养学校分招生专业,从参加了同一招生专业综合测试且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等额确定体检考生名单。如按上述方法确定的参加体检人数少于该培养学校该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可在本县市区面试合格又尚未进入体检考生名单的所有考生中,选择填报了该培养学校该招生专业志愿(直接志愿和服从志愿不分先后)的考生,按考生总成绩(考生总成绩应按调剂后的专业的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重新计算)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递补,直到达到招生计划数,其中非音体美专业的考生调剂到音体美专业必须参加过相应专业的专业发展潜质测试。调剂递补后体检考生人数仍少于该培养学校该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一名考生最多只能列入一个招生专业的体检考生名单。当出现考生总成绩相同且需要选拔时,按考生的中考总成绩择优选拔;当中考总成绩相同时,按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择优选拔;当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中考语文成绩、中考数学成绩择优选拔。
②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数>5时
县市区教育(体)局依据本县市区的普通计划,根据考生志愿,并根据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分培养学校分招生专业,从参加了同一招生专业综合测试且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等额确定体检考生名单。如按上述方法确定的参加体检人数少于该培养学校该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可在本县市区面试合格又尚未进入体检考生名单的所有考生中,选择填报了该培养学校该招生专业志愿(直接志愿和服从志愿不分先后)的考生,按考生总成绩(考生总成绩应按调剂后的专业的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重新计算)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递补,直到达到招生计划数,其中非音体美专业的考生调剂到音体美专业必须参加过相应专业的专业发展潜质测试;调剂递补前,如已确定的参加体检的男、女考生比例人数未达到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规定的比例人数,则调剂递补时应结合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的政策调剂递补男女考生。调剂递补后体检考生人数仍少于该培养学校该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一名考生最多只能列入一个招生专业的体检考生名单。当出现考生总成绩相同且需要选拔时,按考生的中考总成绩择优选拔;当中考总成绩相同时,按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择优选拔;当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中考语文成绩、中考数学成绩择优选拔。
(2)乡镇任教计划
对于乡镇任教计划,分培养学校分所定向的乡镇分招生专业,参照本条第(1)款第①点的办法,等额确定体检考生名单。未填报该培养学校该乡镇该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得列入该培养学校该乡镇该招生专业的体检考生名单。
(3)民族乡计划
对于民族乡计划,分培养学校分所定向的民族乡,参照本条第(1)款第①点的办法,等额确定体检考生名单。当出现考生总成绩相同且需要选拔时,按考生的原始中考总成绩择优选拔;当原始中考总成绩相同时,按原始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择优选拔;当原始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原始中考语文成绩、原始中考数学成绩择优选拔。未填报该培养学校该民族乡该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得列入该培养学校该民族乡该招生专业的体检考生名单。
2.体检。县市区教育(体)局按确定后的体检考生名单,统一组织考生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3.因考生主动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按照确定体检考生名单的办法等额确定递补体检考生。
(八)签订协议
县市区教育(体)局统一组织所有体检合格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普通计划考生签订《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普通计划)》(一式4份);乡镇任教计划考生签订《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乡镇任教计划)》(一式4份);民族乡计划考生签订《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民族乡计划)》(一式4份)。上述三种协议书以下统称《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
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时,县市区教育(体)局应按我厅统一发布的协议书样式制作《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凡协议书内容与协议书样式不符的《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视为无效协议书,所涉及考生不得进入下一招生程序。凡非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招生录取资格,所涉及考生不得进入下一招生程序。
《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签订完成后,县市区教育(体)局将已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考生的户口薄(复印件)、《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统一报送市州教育(体)局。
(九)预录取
市州教育(体)局根据本文规定的招生政策、程序和标准,在全面审查各培养学校各类招生计划的考生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体检结论、《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的基础上,分培养学校进行预录取,并于7月27—28日将下列预录取材料分别统一报送有关培养学校。
1.2017年湖南省各县市区中考及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附件7);
2.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普通计划)招生预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附件8);
3.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乡镇任教计划)招生预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附件9);
4.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民族乡计划)招生预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附件10);
5.《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普通计划)招生预录取考生名册》(含电子文档,附件11);
6.《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乡镇任教计划)招生预录取考生名册》(含电子文档,附件12);
7.《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民族乡计划)招生预录取考生名册》(含电子文档,附件13);
8.市州教育(体)局关于分培养学校、普通计划、乡镇任教计划、民族乡计划、分招生专业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入预录取范围而未预录取考生和通过调剂递补进入预录取考生情况的说明;
9.预录取考生户口薄(复印件1份);
10.预录取考生《报名登记表》(原件1份);
11.预录取考生《体检表》(原件1份);
12.预录取考生《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一式4份)。
以上第9—12项考生个人报考材料按每生一袋装入材料袋中,分县市区、分普通计划、乡镇任教计划、民族乡计划分类打捆提交。
(十)录取
培养学校根据本文规定的招生政策、程序和标准,对市州教育(体)局预录取情况及预录考生名册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通过培养学校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录取;公示有异议的考生,由培养学校会同有关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符合本文所规定招生政策的方可录取,调查核实情况不符合本文所规定招生政策的不能录取。公示与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由培养学校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签署是否录取的意见,并填写《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录取考生名册》(附件14),公费定向师范生新生的个人报考材料由培养学校负责装入公费定向师范生的个人档案。8月15日前,培养学校将录取考生的《报名登记表》和《2017年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录取考生名册》(含电子文档)报送我厅,经我厅审核备案后,培养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一)入学
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培养学校报到,新生入学后,培养学校在入学一个月内对公费定向师范生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培养学校在其《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正式生效;不合格者,则不能取得公费定向师范生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招生和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培养学校在《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应负责将《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寄送达各协议方,并存入公费定向师范生的个人档案。
八、相关政策
(一)乡镇任教计划,按照分培养学校、分乡镇、分招生专业的原则,面向全县(市、区)招生,在填报了同一培养学校同一乡镇同一招生专业的乡镇任教计划志愿的考生中组织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签订相关协议后择优录取。
(二)民族乡计划,按照分民族乡的原则,面向所定向的民族乡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在填报了同一培养学校同一民族乡的民族乡计划志愿的该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中组织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签订相关协议后择优录取。
(三)普通计划的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到签订协议的县市区的县以下农村小学任教,乡镇任教计划的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到签订协议的县市区的乡镇小学任教,民族乡计划的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到签订协议的县市区的民族乡小学任教,时间均不少于8年;其任教岗位和编制由签订协议的县市区负责落实。
(四)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和教材费免缴,省级项目计划所需费用由省县两级财政承担,市州项目计划所需费用由市州级财政承担;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在资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与其他在校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六)公费定向师范生应在毕业当年上岗前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相应教师执证上岗条件,否则,按违约情形处理。
(七)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脱产攻读研究生,但可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八)普通计划的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签订协议的县市区内的县以下农村小学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乡镇任教计划或民族乡计划的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所定向的乡镇或民族乡内的小学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九)未能履行协议的公费定向师范生,要按规定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定向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公费定向师范生的违约记录,并将违约情况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和违约金。
九、工作要求
(一)湖南省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工作由我厅统一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和有关培养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和有关培养学校要从全面提升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强省建设和教育现代化进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的重大意义,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安排好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我省2017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录取工作平稳顺利,确保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二)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和有关培养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政策、程序、标准和时间,切实做好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做到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公开,保证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平稳试点,招生录取程序规范,各环节工作严谨、细致、准确,综合测试、预录取、录取公平公正。严禁擅自变更招生来源计划,严禁以各种名义进行乱收费。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的违规招生行为,其所预录取的考生,省里不予录取,已录取的公费定向师范生取消录取资格,并视情节在下年度核减直至取消该市州(县市区)的招生计划,同时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有关培养学校要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学籍管理,加强教学管理,加强专业建设,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积极探索培养小学教师的特点和规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计划组织教学,突出教育实践环节,突出“六年一贯制”培养特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要加强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培养学校和相关单位的联系,按照有关规定政策,认真做好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培养、履约管理等方面的协调与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并总结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与经验,为建立完善我省农村教师培养补充机制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