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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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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71-67875027,0371-67875029,0371-67427510

官方网址:http://www.hnjs.edu.cn http://www.hnjs.edu.cn/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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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24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为14181。

  第三条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8年,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职院校,以招收理工为主,部分专业文理兼收。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主要为高职高专。学制三年,毕业合格后由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招生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河南省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其它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无相关科目成绩和加试课程要求。

  第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按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据录取分数线,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依据录取分数线,按考生的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各占总分50%的比例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院助学贷款中心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后可享受资助项目: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考生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学院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生咨询电话:0371-67875029、67875027、67427510

  传真:0371-67875027 邮编:450007

  学院网址:http://zs.hnj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