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71-67875027,0371-67875029,0371-67427510

官方网址:http://www.hnjs.edu.cn http://www.hnjs.edu.cn/zjb/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2021年普通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6-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919 收藏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为14181,招生代码为6269。学校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工业路51号。

第三条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6年,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高职院校。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为14181,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颁发毕业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学历证书。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负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来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落实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将批准的招生计划按要求及时寄()到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并通过正规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参加河南省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及河南省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其它政策按照教育部及河南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无相关科目成绩和加试课程要求。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高考投档成绩为依据,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对已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当遇到考生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高考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照[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成绩满分×100×5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满分×100×50%]的计分方法排序,总分相同时,首先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仍然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课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高低排序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文科类专业:3700/学年;理工类专业:4200/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学年,住宿费500/学年(八人间)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后可享受资助项目: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考生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招生咨询电话:0371-678750295517126567875027

传真:0371-67875027 邮编:450064

学校网址:www.hnjs.edu.cn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