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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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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792-3561201,0792-4391329

官方网址:http://kjxy.nchu.edu.cn/ http://zs.kjxy.nch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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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960 收藏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二、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独立学院

  第六条 学校校址:上海路校区上海路173号

  昌南银三角校区316国道金山1号

  第七条 国标代码:13433

  第八条 办学条件: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学院从2001年开始招生,现有在校生6500余人,占地面积500余亩,现有专任教师361名,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113名。学院拥有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手段,多媒体教学大楼能同时容纳4000多名学生上课,图书馆藏书45.98万余册,设有400余座位电子阅览室,有微机900余台,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100多万元。

  三、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2011年计划面向全国26省、市(区)招生;计划招收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工商管理、会计学等23个本科专业。

  四、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在全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所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实行阳光招生,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纳入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生从全国普通高考上线的考生中录取。学院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根据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确定学院调档线。

  第十二条 学院各专业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四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按平行志愿设置及投档的省市,普通文理科考生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实行网上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省市,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录取,依次类推。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对于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4、我院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5、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录取原则按各省高招办相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经济学、英语、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新闻学等六个专业8000元/人·年,其余专业均为100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人·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六、奖、助、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提供绿色通道以及勤工助学岗位。

  七、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十七条 对具有我院学籍,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盖有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印章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八、其 他

  第十八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上海路173号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330034

  招生咨询电话:0791-8224696 8204327

  传 真:0791-8224696

  招生办公室E-mail:niatkjxyzs@163.com

  网 址: http://www.nckjxy.cn/

  第十九条 2011届新生在昌南银三角校区入学。

  第二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1.04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