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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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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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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1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55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4232

  第四条 学院地址:福建省晋江市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工作计划、讨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设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考生投诉、申诉及处理。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执行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和其他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面向福建、江西、海南、四川、重庆、湖北、山西、内蒙古、安徽、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招生,共设有鞋类设计与工艺、服装设计、动漫设计与制作、玩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物流管理、物流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商务英语、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十二个专业及方向。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以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他各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进行。

  第十八条 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第一志愿专业。如不符合该专业条件或该专业招生计划已额满,则按第二志愿专业录取,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加分处理办法:学院执行福建省招生办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六章 收费与退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玩具设计与制造和动漫设计与制作两个专业收费为8000元/年,鞋类设计与工艺、服装设计、机电一体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物流管理、物流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商务英语、电子商务和计算机信息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十个专业收费为7000元/年。四人间的住宿费为1400元/人,六人间的住宿费为900元/人。学生退费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与助困政策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按学年度设一、二、三等奖学金,优秀者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公布的本科分数线,被我校录取且就读的新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安踏集团、恒安集团等大型企业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分别为青年才俊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二十六条 助学金: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经评定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助困政策: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学历证书发放

  第二十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泉州轻工职业学院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咨询方式:

  通信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高教东路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邮编:362200

  联系电话:0595—36207777 82038898

  监督电话:0595—36207776

  传真:0595—36207755

  学院网址:www.qzqgx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