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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南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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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3-83636666

官方网址:https://www.jxnhu.edu.cn/ http://zsb.jxnh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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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南湖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1-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927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和国家代码:嘉兴学院南湖学院,13291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
      第九条 学校简介: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举办的独立学院,校址位于闻名遐迩的革命圣地南湖之畔——浙江省嘉兴市。学校依托母体嘉兴学院办学,按照独立办学、资源共享、规范运行办学方针,充分共享母体办学资源,具有得天独厚的办学优势。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一年后专业分流,前四学期均可申请转专业的招生政策和教学管理模式,加大了学生专业自主选择权。学校秉承方正为人、勤慎治学的校训精神,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为学生健康成长搭建平台,加大专业技能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17年面向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结合我校自身的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生源计划的编制。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除英语、日语、法学、临床医学和护理学专业外,其他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专业大类招生情况见《嘉兴学院南湖学院2017年招生专业信息表》。学生进校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具体办法详见《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转专业(大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原则上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市、自治区)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按专业大类招生的考生,专业分流时,不得分流至受限专业。
      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按满分150分制计算,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浙江省、上海市除外),其高考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100分(含)以上。
      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
     (一)浙江省、上海市:同分考生按照考生位次先后进行录取,考生位次根据考生所在省份排序规定执行。学校自2017年起对浙江和上海普通高校招生专业(专业大类)设定选考科目要求,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要求为前提,考生需结合个人体检结果填报志愿。考生选考科目或体检结果与填报专业不符的,学校均予以退档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浙江省执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方案,对进档考生,按所投档专业(专业大类)进行录取。
      上海市执行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方案,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组投档结果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对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符合未满计划专业报考条件的,原则上予以退档。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原则予以退档。
     (二)其他省份: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同分考生,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未对同分考生做排序的,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剔除加分),文化总分仍相同再按单科分数高低。单科排列顺序: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对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符合未满计划专业报考条件的,原则上予以退档。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原则予以退档。
      其中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排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激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注册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学费标准见《嘉兴学院南湖学院2017年招生专业信息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的激励、资助措施。
     (一)学校设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0元。高考投档成绩达浙江省一段线的浙江省新生,报到入学后可向招生办提交申请。
     (二)为贯彻最适教育,最佳发展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化成长、多元化成才需要,学生在一年级、二年级阶段均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见《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转专业(大类)管理办法》。
     (三)学校与嘉兴学院之间架构人才培养立交桥。即在第二学年,选拔不超过2%的品学特优学生转入嘉兴学院同类专业或相近专业就读。具体选拔办法见《嘉兴学院关于选拔南湖学院部分优秀学生到校本部学习的实施意见》。
     (四)学校设陈省身学生奖,陈省身奖为学校最高荣誉称号;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学金、素质拓展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科技成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公益活动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共三类。同时参加国家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获奖面为40%左右。
     (五)学校助学金有福慧慈善奖学金、吴明福助学金、中房助学金、泛源助学金、丰跃奖学金、嘉兴市慈善助学金等,同时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行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六)学校设立了多个出国(境)交流项目,选拔成绩优异者赴美国新泽西城市大学、英国坎布里亚大学、普利茅斯大学商学院,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埃迪斯科文大学、日本中部大学、秋田大学、冈山商科大学、韩国加图立关东大学等世界名校交流学习,并提供部分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培养成本收费,学生缴费上学。目前学校尚未与银行开通助学贷款业务,考生填报志愿时请慎重选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nhxy.zjx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nhxyzs.zjx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3-83640000    
      传真:0573-83642036
      QQ咨询号码:248813291
      招生微信号:zjxuzsb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56  
      邮编:314001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