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温州理工学院

收藏
曾用名: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7-86689999

官方网址:https://www.wzut.edu.cn/ http://zs.wzut.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5-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157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校部委码:13289

  第三条 办学性质: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层次

  办学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镇)

  第四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专业

  第五条 学院2017年设16个招生专业(类),共涉及21个专业。其中,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4个专业;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广告学2个专业;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统计学2个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3个专业。

  第六条 普通本科计划面向浙江、安徽、江苏、福建、贵州、广西、甘肃等14个省(市)招生,设计学类、单考单招(本科)和专升本计划仅向浙江省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纪检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遵循教育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 招生计划数的调档比例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调取,浙江省内的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1。

  第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十条 浙江省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我院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设计学类录取按照浙江省艺术类考试录取原则执行,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 其他省市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同等条件下,单科成绩优秀者,相应专业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所有专业无英语单科要求,且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

  第十三条 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简称“专升本”)以及单独考试单独招生(简称“单考单招”)的录取原则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作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决定,由宣传与招生工作部提出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现行标准为:

  工商管理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000元/学年;

  建筑学专业19000元/学年;

  土木工程、机械工程专业22000元/学年;

  设计学类专业23000元/学年;

  其他文理科类专业16000元/学年,其他工科类专业17000元/学年。

  第六章 奖学金及资助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被我院录取的浙江省普通类一段且排名在我院前列的新生。

  第十七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689999;传真:0577-86697939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宣传与招生工作部

  邮政编码:325035

  学院网址:http://www.ojc.zj.cn

  招生网址:http://www.ojc.zj.cn/zs/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宣传与招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