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和代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13279。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文一校区,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115号;东岳校区,杭州市西湖区大龙驹坞168号;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二号大街1号。就学地点:文一校区、东岳校区、下沙校区。
第九条 学科与专业特色:学院是一所电子信息特色突出,经济管理学科优势明显的独立学院。学院现有25个本科专业,分别隶属于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文学等多个学科,学科相互渗透,专业协调发展。学院具有完备的教学设施和优良的师资队伍,教学质量高,学风优良。
第十条 历史沿革与管理体制: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是1999年首批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之一,是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确认的全日制本科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六条 学院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浙江省一般控制在102%以内,其他省份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
第二十条 学院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提档、录取。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优先顺序,执行以下规定:
1、与学院签订正式协议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进档后可按协议规定优先安排专业志愿。
2、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时,等效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优先。
3、专业投档规则:
(1)浙江省:实行“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和“专业级差法”,相邻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按等效投档成绩的高低录取。当等效投档成绩相同时,综合考虑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科目高考成绩等因素来决定优先顺序。
(2)江苏省:实行“等级级差法”,相邻等级间级差为1分。
(3)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实行“专业级差法”录取规则,相邻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高低排序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的外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100分(含,满分150分)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鼓励优秀学生,特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须第一志愿或平行A志愿报考我校):
1、高考总分列当年录取生源所在省(直辖市)所属录取批次全部考生中排名前500名的新生,来院注册、就读后一次性给予减免两学年学费;
2、高考总分列我院当年录取的文、理科各前3名,且超过生源所在地第二批录取线60分的新生,来院注册、就读后一次性给予减免学费10000元/人;
3、高考总分列我院当年录取专业的排名前百分之二,且超过生源所在地第二批录取线50分的新生,来院注册、就读后一次性给予减免学费2000元/人。
满足多项条件者,按所获最高奖项发放。具体实施细则参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学院按不同专业收费,每学年初预收,每学年末按该学年实际修读学分结算。文一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学年750元,东岳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000元,下沙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000元—1200元。独立学院按实际办学成本进行收费,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办网址:http://zs.hziee.edu.cn
咨询电话:0571-88809111
电子邮件: infozsb@hdu.edu.cn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115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办,邮编:310012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